10月26日22时许,分局姚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店员葛某杰有作案嫌疑,遂将嫌疑人葛某杰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10月20日至10月2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葛某杰(男,28岁,稷山县人)在盐湖区吾悅广场某饭店上班时,趁店铺老板不在店里,先后五次盗窃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现金,盗窃现金金额共计1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葛某杰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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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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