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以案释法——浅谈司法实践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022年12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配为促成第三者与丈夫分手,向第三者支付分手费35万元,遂又起诉第三者返还分手费的案件,2023年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相应判决进行了维持。下面笔者将从该案展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各法院相关判例,对司法实践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分手买卖有悖良俗
原配主张第三者返还35万元“分手费”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81民初5672号;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民终8067号 贾某、马某等合同纠纷,判决日期:2023-2-14。
基本案情
贾某与傅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傅某与马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7月20日,法院立案受理贾某与马某与第三人傅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贾某主张傅某与马某存在婚外情并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要求马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49042.58元。案号为(2019)苏0281民初11028号。2019年8月13日,傅某作为甲方、贾某作为乙方与马某作为丙方签订了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协议)1份,协议主要载明:
1.甲乙系夫妻关系,甲方与丙方发生婚外情,严重影响到了甲乙双方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关系,严重影响了甲乙丙三方各自的生活。
2.甲方承诺在协议生效后彻底断绝与丙方的往来,以后回归家庭,对乙方保持忠诚的夫妻关系。
3.如甲方和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彻底断绝相互往来不再有任何联系,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35万元作为由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分手费。
4.丙方承诺在收到35万元分手费后,不再与甲方有任何联系往来。如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继续与甲方有联系往来或者再有任何纠缠,丙方承诺由甲方出资购买登记在丙方名下的财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现金等)以及将由乙方提供给甲方支付的35万元分手费无条件返还乙方。
5.协议由三方签署并由乙方支付35万元后生效。2019年8月21日,贾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2019)苏0281民初11028号案件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了准许。
然而,贾某支付“分手费”并撤诉后,傅某与马某并未断绝往来,于是贾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返还35万元及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
1
●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三方达成的所谓“断绝相互往来”并支付“分手费”的协议,协议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受到司法的否定评价,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该“分手费”的给付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之给付,要求支付或者主张返还均不在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之内,不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故对贾某要求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贾某以三方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马某返还35万元的主张,因该“分手费”系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且不法原因在于三方,任意一方要求支付或者主张返还均不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之内,一审对其该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处理正确。
贾某作为傅某的合法配偶,在傅某与马某之间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本应是“受害者”的角色,但其在起诉主张权利后又放弃了该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利的途径而撤回了起诉,转而选择以签订案涉三方协议并支付“分手费”的方式维护权利,从“受害者”的角色转变成一段不法关系一定程度上的“参与者”的角色。
对于贾某而言,明知这样一份三方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仍然放弃合法途径而为之,法院判决对此给予了否定评价,现在钱款已经给付了,那么相应法律后果也要由贾某自行承担。该案一审、二审都援用了不法原因给付的法理和审判规则。
那么何为“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又是如何适用的呢?下面笔者将进行具体阐述。
#1
何为“不法原因给付”
及“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不法原因给付即原因不法的给付行为,是指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则是指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一方无权通过诉讼要求受领的一方返还。
我国虽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明文规定,但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是认可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就有学者主张“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重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同样,司法实践也接受和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
#2
民事审判中对“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则
的适用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司法实践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裁判规则,下面,笔者梳理了目前法院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则的主要情形和裁判观点。
0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行为,但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故意出借款项,如出具款项给他人赌博,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其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款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参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3民终1131号 程伟诉张敏、原审第三人卢井洲民间借贷纠纷案
02、因子女入学、求职就业等民生需求和商业竞争采购、招投标等商业活动所涉各类有偿请托,或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在给付目的无法实现后又主张返还所给付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其享有的并非合法债权,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保护,且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为普适法理,对于主张返还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王某与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03、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如支持返还不法原因给付,则会出现给付方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获得的利益大于其在合同有效时获得的利益,故不应支持返还。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18号王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04、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类案件,当事人对其所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给付人无权要求返还。
【案例参考】: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0)苏0282民初1005号金某甲诉宗某乙、班某丙合同纠纷案
05、不法原因给付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
【案例参考】:(2018)最高法民申5206号邹城市钢山街道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小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结 语
我国虽然没有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具体法律规定,但这并不妨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上述观点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案件面临的实际问题。通过案例库中检索“不法原因给付”,绝大多数裁判都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虽然也有少数案例采纳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无效,根据无效行为规则判决返还财产的观点,但是在实践中,更多法院以给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返还财产的请求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为由,参照不法原因给付的理论,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无论从惩罚不法给付人、阻止不法给付、拒绝对于违反法律或道德的给付人提供救济,还是从禁止通过非法行为获利的角度,笔者也支持驳回不法原因给付人关于返还财产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 END ■
供稿/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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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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