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道以外违法停车由城管部门处罚,城管与公安共享信息开展联动执法
■停车在线电子支付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影响支付体验
■鼓励开放专用停车场实现“错时共享停车”
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谁来管?怎么管?重庆即将出台新规。
11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城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处理措施,还新增了关于临时停车场和智慧停车的相关内容。
车行道以外违停由城管部门处理
《草案》在不改变市政府议案确定的车行道、人行道分别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执法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城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处理措施。
《草案》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车行道以外的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其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信息,开展违法停车的执法联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共享至市级统一数据平台,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询运用,督促当事人及时处理违法停车行为。
不得利用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
“智慧停车”在《草案》中也有迹可循。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实现在线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针对一些停车场支付体验差的问题,《草案》明确,提供在线电子支付的,应当简化支付程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等影响支付体验的程序。
与此同时,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不得利用停车费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不得违法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专用停车场
《草案》中还提到了“错时共享停车”概念,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此举意在充分挖掘现有的专用停车资源,错时共享给周边居住小区、学校、医院等有停车需求的车主使用。
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提供错时共享服务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另外,学校、医院、商圈、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及时提醒和清理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的机动车。
不得私设障碍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草案》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环资委认为,应当谨慎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明确路内停车泊位设置事权,加强路内停车泊位管理。
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明确,路内停车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不得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同时,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不得将路内停车泊位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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