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西吉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西民发〔2023〕36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确保保障对象精准、公开公正、进出有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就兴隆镇开展城乡低保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主动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内容
由家庭成员如实按期向兴隆镇人民政府申报上一年度家庭经济状况,规范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并签字确认(村级不得代替申报)、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便于及时、准确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低保保障家庭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已分户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三)保障家庭成员死亡、户籍迁出、婚嫁、新生儿、服刑、服现役等;
(四)事实长期使用小轿车、开办公司或从事经营活动,车辆信息及营业执照登记在家庭成员或别人名下;
(五)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等;
(六)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主动申报地点
低保保障家庭在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及社区委员会进行主动申报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全面前完成低保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主动申报工作。
请各位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尽快前往申报地点完成主动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主动申报,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将予以清退并下发书面告知书。低保保障家庭通过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除追回骗取的低保资金外,对相关家庭和人员记入征信系统一年以内不再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业务。
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04日
END
编 辑:苏小花
责 编:李志强
审 核:蔡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