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丨事关烟花爆竹,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
文摘
2024-12-30 17:46
天津
年终岁末,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这不仅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按照“冬季行动”统一部署,天津公安机关持续严打整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欢度佳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新进一批烟花爆竹,欲购私信”
12月24日
公安蓟州分局获悉线索
有人在网上发布信息
公然兜售烟花爆竹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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