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基于当事人在12345平台的举报所作的反馈,属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便民服务举措,显然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履责申请而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反馈内容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终40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肖某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4行初27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肖某通过北京123**接诉即办微信服务平台实名举报北京戎威远保安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为保安员办理就业(参保)手续,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责改。朝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肖某称履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有2年内限制;超出2年,行政机关不再查处。后肖某再次通过12345微信服务平台要求告知上述答复的依据,朝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于3月6日电话答复肖某并在平台上进行了反馈。肖某于2024年3月9日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朝阳区人社局“履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有2年内限制;超出2年,行政机关不再查处”的非法言行,责令其依法履职。朝阳区政府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朝政复不决字〔2024〕第646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12345平台及各地所开通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各地市委市政府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举措,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故肖某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肖某不服,于同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在一审审理期间,朝阳区政府于2024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更正通知》(以下简称《更正通知》),将被诉复议决定中的法律依据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肖某的申请,并送达肖某。肖某增加一项本案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更正通知》非法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其中第五项系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案中,肖某系通过12345平台进行举报,不等同于直接向朝阳区人社局提起履责申请,肖某对朝阳区人社局所作答复内容不服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朝阳区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对肖某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更正通知》未改变被诉复议决定对肖某申请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的认定,以及“决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亦未对肖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肖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肖某的起诉。
肖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判决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及《更正通知》无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该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肖某针对朝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的内容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上述电话答复行为系基于肖某在12345平台的举报所作反馈,属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便民服务举措,显然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履责申请而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故肖某对朝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所作电话答复内容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对其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更正通知》系对被诉复议决定援引法律依据的更正,并未改变被诉复议决定的实体处理结果,亦未对肖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肖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肖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肖某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朱海宏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