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局面,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局在“安全临朐”微信公众号开设【安全生产曝光台】专栏,现发布第六十六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5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朐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临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来源:安全临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