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察机关用好人民监督员“外脑”

政务   2024-12-04 11:08   云南  


如同善用一面自我对照的“镜子”,近年来,云南省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司法为民新路径,不断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办案各环节,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践行“真监督”

今年3月中旬,唐某发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某车位上放置着一些建筑材料无人看管,便与其妻子吕某将35件全新地板盗走,业主发现地板“不翼而飞”后立即报警。


案发后,唐某,吕某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经查,唐某和吕某盗窃的地板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鉴于两人盗窃公私财物金额已达刑事犯罪标准,公安机关以唐某,吕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阅卷、走访、讯问发现,虽然两人都具有实施盗窃的行为,但唐某是盗窃犯意的发起者,系主犯,吕某系从犯。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审查,晋宁区检察院依法对主犯唐某提起公诉后,决定对从犯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强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办案效果,该院举行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对吕某拟作不起诉公开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办案理念,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承办检察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等在唐某、吕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结合其作案过程、作案心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当事人开展了释法说理。唐某、吕某表示认识到错误,自愿接受处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同时,为了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认真做好刑事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在对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吕某行政处罚,有效实现了聚焦反向衔接中的难点问题,以高质效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法治建设。


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办案中增强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改进并强化人权保障等多重关键作用,晋宁区检察院采取“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认罪认罚”“人民监督员+检察建议”等举措,做好“加法”,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同时,也促使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度参与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检察建议的社会影响力,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各环节的“真监督”作用。


践行“讲真话”

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以及司法所审批监管情况如何?


未成年社矫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社矫对象和法院判处缓刑禁止令社矫对象的档案材料是否合规?


4月9日,围绕以“提升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为主题,一场严谨高效的现场监督检查在昆明市西山区社区矫正对象较多的前卫司法所、福海司法所展开,这正是西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西山区司法局邀请人民监督员组成检查小组,以“监督检察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的专项工作。


检查小组以查验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重点,结合前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轨迹的排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司法所日常管理工作台账、档案档材、谈话笔录,社矫方案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检查。



随后及时开展现场座会,针对两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个别不规范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思路。同时,多方就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全程参与的人民监督员杨茜充分肯定了此次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效果,认为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并从律师角度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建议。


对此,西山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作为一次生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举措,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个案听证会等活动,有效实现了人民监督员“讲真话”的功效,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吸收人民监督员的宝贵意见,提高检察工作质效,以创新履职的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践行“全方位监督”

评查案件范围怎么确定?

哪些人可以成为评查员?

评查规划是什么?怎么评分?

评查结果等次是否会有数量或者比例的限制?

评查结果怎么运用?

评查的内容包含哪些方面?


近日,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人民监督员简琨益受邀参加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2023年刑事案件专项质量评查。



简琨益通过听取介绍、观摩流程演示、了解评查规则,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意义;通过查看评查方案,仔细翻阅评查报告,对此次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组织开展、评查质量,评查效果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


在仔细翻阅部分案件评查报告后,简琨益对盘龙区检察院此次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组织开展和评查成效给予了高度认可。他认为,检察机关真正把数字化,智能化深入运用到了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真正做到了规范,通过建立机制和智能化运用形成了有效隔离网,案件质量评查制定了详细的评查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了评查范围,避免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案件质量评查的内部监督效果特别好,真正做到了对个案的深入监督,对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提升以及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有相当大的作用。同时,简琨益从人民监督员的角度,对盘龙区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开展提出恳切建议。


“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对检察办案活动开展监督,通过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搭建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之桥。一方面,老百姓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眼睛看检察机关在做什么,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来自各个行业领域,他们的专才、专长以及不同的视角,助力检察办案更加高质效。”在简琨益看来,用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充分挖掘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专业“外脑”的潜力,使人民监督员履职与检察机关办案“同心、同向、同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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