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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1、2022年在作业现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张某、李某、王某等五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且缺少该五人的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该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张某、李某、王某等五人上岗作业,同时也未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初审:曲海东
复审:姜海燕
终审:徐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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