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达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新
一审被告:林某荣。
再审申请人陈某达因与被申请人沈某新及一审被告林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一是,本案用于证明陈文达借款的2011年9月24日借条(以下简称9.24借条)属沈春新事先打印,借条虽写明“借到3225万元”,但属陈文达疏忽所致,没有证据证明陈文达收到过上述借款。二是,原审认定9.24借条属对2011年6月24日借款行为(以下简称6.24借款)的续展,缺乏证据支持。三是,原审以林万荣庭上陈述作为证据认定陈文达收到借款、支付利息的事实不当。四是,原审根据前后两次借款在借款时间、金额方面的一致或相近,再结合9.24借条的相关表述推定9.24借条是对6.24借款的续展,过于主观,其实二者借款主体不同、借款形式不同,还存在借款人变为保证人的情况,这违背常理。(二)案涉6.24借款借据属伪造。沈春新诉状称6.24借款属口头借款,但开庭时又拿出6.24借款的书面借据,二者自相矛盾;从借据内容看,陈文达的手印及签名存在明显瑕疵;从庭审过程可以推断,属林万荣、沈智勇和沈春新共同参与伪造。(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9.24借条事实证明未实际履行,应认定尚未生效;6.24借款的真实主体实际上是林万荣及其亲属;沈智勇系沈春新亲属,为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与事实自相矛盾,应不予采信;林万荣系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也系利害关系人,其法庭陈述没有可信度。(四)一审程序违法。陈文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驳回陈某达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