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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1.借新还旧情形的认定需要综合借款主体、借款行为和双方合意来判断,担保人仅承担其真实意思表示下作出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王某某向某农商行偿还该笔借款,某农商行于当日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贷款凭证两张。
三、王某某再次向某农商行分两笔贷款共计600万元,某实业公司提供担保,但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四、某农商行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收购不良贷款协议书》,约定某农业公司收购某农商行部分不良贷款。
五、2013年5月21日,某农商行在河南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已将其对王某某及其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担保权益以及其他与清偿本金及利息有关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某农业公司。
六、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8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某实业公司办理长土押字(2005) 第x号他项权证项下长国用(2005)第X号国有土地使权的解押手续。
七、某农商行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民终5049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
八、某实业公司提出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民申565号民事裁定,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九、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7民再8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783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某实业公司办理长土押字(2005)第x号他项权证项下长国用(2005)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押手续。
十、某农商行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7民终113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应注意根据抵押权情况进行相应登记手续。
2.债权人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催款的通知等,并注意保留相应凭证。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纠纷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一审法院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法有据。关于案涉土地抵押权是否已经消灭。根据2007年4月30日某农商银行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贷款凭证的事实和与王某某签订两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事实,认定2007年4月30日王某某以“征地”为用途向长垣农商行分两笔贷款共计600万并签订的两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因抵押未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某农商行虽主张该贷款系借新还旧,但是未对当日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贷款凭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实业公司对所谓案涉贷款用途系借新还旧的合意书面同意,故其关于案涉贷款属于借新还旧,基于该项债权的抵押权并未消灭的主张不能成立。现时某某、赵某某均明确2007年4月30日的600万元债权已经获得全部清偿,故某实业公司对2007年4月30日的600万的担保责任随着主债权的消灭亦归于消灭。某实业公司在原一审提交的代理词及情况说明中均明确提出本案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且在本案一审中亦对案涉贷款的债权人某农业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某农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自2013年5月发出债务催收公告后向王某某、某实业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某农商行关于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某农商行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案涉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根据前文论述,不论某农商行抑或某农业公司均已不享有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但抵押登记仍未涂销,该权利负担已经侵害某实业公司的利益,某实业公司主张涂销抵押登记理由正当,故某农商行有义务配合某实业公司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押手续。
某实业公司诉某农商行、某农业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7民终1139号]
责任编辑:徐淑明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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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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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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