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考古地层学”问题
《考古学是什么:俞伟超考古学理论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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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伟超
任何学科,都会有自己本身的方法论。对于考古学来说,除了需要有人文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和若干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外,还应该有自己特殊的、其它学科没有的方法论,否则这个学科就不会独立出来。考古学的方法论,最基本的有哪些,当然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我自己理解,好像有三个:一个是地层学,一个是类型学。把地层学和类型学看作是考古学中最基本的方法论,目前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认识;过去,我自己也是这样看的。但后来和一些朋友交换了意见,觉得还应该增加另外一种方法论。它现在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名称,总的内容就是根据实物资料来恢复历史原貌。这样,地层学、类型学以及透过实物资料来了解历史原貌这三种方法论,便是考古学中最基本的方法论;其中,地层学是最基础的。
大家知道,考古学这个名词,在西方出现于古希腊时代;在我国,到北宋时期方出现“考古”这一名词。但我们现在所讲的考古学,跟古希腊时代和北宋时期所谓的“考古”有很大区别。现在讲的考古学,是一种近代考古学,英文中通常叫做Modern Archaeology,直译过来,也可以叫做现代考古学,这种近代考古学,是以野外工作为取得基础资料的主要手段,所以又常常称为田野考古学。
一种新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必须具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随着生产扩大和复杂化后人们认识宇宙能力的提高,二是有新的社会需要作为强大的推动力。在欧洲,当文艺复兴来到后,新兴资产阶级随着地理新发现而把眼界扩大到美洲以及亚洲,等到大工业出现后又引起一系列近代科学的发展。他们为了推倒中世纪的黑暗制度,又追求希腊、罗马这种古典时代的民主和人本主义精神,于是,从十五世纪后叶起,首先在意大利半岛,随后又扩大到法国等地,掀起了搜集古代罗马艺术品的热潮,到十八世纪中叶后,又进而搜集古希腊的艺术品。正是在这两方面因素的结合下,美术考古首先发生起来,这是近代考古学出现的一个源头。另一方面,欧洲大陆本身又不断出现石器、青铜工具和装饰品等古物,并不断有人发现古迹。到十九世纪前叶,丹麦考古学家裘琴逊·汤姆逊(Christian Jürgensen Thomsen,1788—1865)发现人类曾经历石器、青铜器和铁器三个时代。近代考古学终于逐渐形成了。但在这种形成阶段进行的野外工作,并不懂层位关系的重要性。西方的一些考古学家认为,近代考古学的真正开始,应当从舍利曼(Dr. Schliemann)根据地层学原理发掘特洛伊(Troy)古城算起。可见,如果把野外工作当成近代考古学的特点来看待,地层学的运用则应当是近代考古学走向成熟的一大标志。
地层学是在地质学中首先发生、后来才引进到考古学里面来的。考古学中所应用的地层学的最基本的原理,同地质学中地层学的最基本原理是一样的,但有其自身特点。为了区别两种地层学,这一种似可叫做“考古地层学”。考古学中的这种方法论,是经历了很长时间才逐渐从地质学中引入而逐步发展的,为了说明这种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方法,应当先讲一点它的成长史。
以野外工作为主要特点的近代考古学,在欧洲,于十五世纪萌芽。例如在英国,从那时起,便有一些历史学家或旅行家,在自己的旅途中记录一些他所看见的古迹、古物。这种情况,在我国古代,也有某些地理学家、历史学家、旅行家记录古迹的行为。这到北魏郦道元著《水经注》时已经很突出了;后来,并一直继续不断。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种工作看成是我国考古学的直接前身,因为我国的近代考古学并不是由这个途径直线发展而成的。欧洲的近代考古学则是从这种工作发端,再结合其它学科的方法而成长起来的。如在英国,当十六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初,就有伊文·威廉(Even William,1551—1626)从这个道路创立了不列颠考古学。但这阶段的考古学,在现代考古学家的眼里,还是属于一种推理性质的、有科学性以前的学问。所谓推理性质的,即指他们看见了一些古迹后,往往按照史籍中的某些记载,牵强附会地加以对应。譬如伊文·威廉,即把英国青铜时代的一些巨石遗迹,比附为恺撒军事征服过程中留下的堡垒或临时的扎营,这跟实际情况出入太大了。这种缺乏科学根据的推理性质的考古学,在欧洲继续了三百年左右。
到十九世纪中叶,一个英国绅士麦克·埃尼莱(Mac Enery)曾在靠近托夸(Tor—quay)之地的肯特山洞(Kentdan's caven)中找到一些燧石工具和猛犸及另一些现已灭种的动物骨骼共存,也就是找到了旧石器时代的遗存。此时,欧洲的宗教信仰残余仍很严重,按照这种信仰,根本不能存在什么旧石器时代。麦克·埃尼莱是基督教徒,不愿因此引起个人声誉上的危险,没有对这个划时代的发现宣布其发现权,这个荣誉就归之于同时代的一个法国人布恰尔·第·波赛斯(Boucher de Perths,1788—1868)。他于1836—1837年在索米山谷(Somme Valley)的一个山洞里,找到了燧石工具碎片、新石器时代的磨光石斧和史前时期的破碎的骨骼,并于次年举行展览,公布了这一发现。1938年, 他又在法国北部的有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阿布维利(Abbeville)得到了粗糙的燧石工具与现已灭种的动物的骨骼。这些发现,唤醒了英国的同行。于是,在1859年,一个由考古学家和地质学家组成的非官方的调查考察团,亦去阿布维利,在一个地层未被扰乱的山洞中,找到了燧石手斧等旧石器时代遗存。在这个考察团中,考古学的代表是约翰· 伊文思爵士(Sir John Evans),地质学的代表是约瑟夫·泼利斯特维治爵士(Sir Joseph Prestwich)。发现物的年代是由地质学家决定的。他们证明了以前波赛斯的发现是可靠的。
在人类历史上发现旧石器时代是考古学和地质学相结合的结果,而这又标志着考古学的一个巨大转折。那时,要确定旧石器遗存的年代,只有地质学才有能力,因为在地质学中已经建立起了地层学。
地层学并不是早已发生的。在十八世纪末期,地质学家威廉·斯密斯(William Smith,1769—1839)曾根据自己的一系列的观察,为建立一连串的地层系列作了准备。到十九世纪早期,他又进一步证实这种地层系列可以表明年代,根据是不同地层里的不同化石。到1830—1833年,查尔斯·李耳(Charles Lyell)发表《地质学原理》(“Principles of Geology”),标志着地层学已成熟。地质学里的地层学既然可用来判新地球历史的进程,当它同考古学一相结合,自然可发现若干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的存在。当时,神学仍在历史年代学中占有统治地位,这种发现及其科学论证所引起的震动和影响,是极为巨大的。
十九世纪中期正是人类智能取得重大发展的伟大时代。近代科学的三大发现和田野考古学乃至共产主义学说就都是发生在这个时刻,它们之间又是互有影响的。如李耳的贡献,便对达尔文发生直接影响;而达尔文的理论和确认旧石器时代的存在,又是息息相关的。非常凑巧,伊文思和泼利斯特维治发现属于猿人时期的阿布维利遗存和达尔文的发表《物种起源》,都在1859年。显然正因理论上的密切关系,当《物种起源》出版后,约翰·伊文思便作出如下反映:
“确立旧石器时代有人们存在(的贡献)······莫过于为人类历史增添了新的篇 章。它增加了时间的巨大范围,而对这个时期,最大量的人类学家和哲学家是必须 思索的;它摧毁了基督教堂和大学里的习惯的年代学;它给人类的眼界带来了一个 关于宇宙的新的均衡,与这种均衡的改变可以比拟的仅仅是文艺复兴带来的关于新 世界的发现。没有(另外的)一个历史新文化或近历史时期的发现可以在科学和哲 学上得到如此巨大的反响;为建立第四纪时期存在着人类的学说,就要牵涉到重定(衡量世界的)基本原理的方向。伊文思和泼利斯特维治证明布恰尔·第·波赛斯1838年的发现是正确的,它延伸了人们在地球上居住的时间,而这种原理是属于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它可一直运用到智人(Homo Sapients)。”
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的产生,是科学进步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层学的建立、近代考古学的产生,也都是这个总体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彼此又是密切相关的。这犹如达尔文的学说,当然是生物学的,可是它对哲学、史学、人类学产生的影响,乃至对社会总体发生的作用,也是同样巨大的。就达尔文的工作本身来说,几乎也可说是一种地质学工作,所以《物种起源》一书中,有两章便是纯地质学的。可以看到,没有地层学,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这就意味着地层学建立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地质学本身的范畴,而且还对生物学、考古学、史学、哲学等等学科的前进发生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从许多学科本是互相联系着的角度来思考,十九世纪中期人们发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所取得的划时代进步中,近代考古学的产生是有其重要位置的,因为只有通过这个学科产生后才能得到或证实的关于人类历史进程的新认识,又为整个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包括创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史理论,准备了一个新的基础。所以,近代考古学的诞生,确是人类知识发展中一个有关大局的部分。由于它的出现是许多其它学科的发展促成的,而地层学的建立有其直接作用,所以许多人就把这两个学科开始紧密结合的1859年,看作是考古学得到重要发展的转折点。
但还不能认为地质学中的地层学此时已真正引进到考古学里面来了,因为对最大量的新石器时代及其以后的各遗存的发掘工作来说,不能简单地搬用地质学中的地层学,而是必须建立自身的地层学理论与方法。在考古学史上,第一次考虑到发掘时应注意地层关系的是后来曾任美国第三任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Tomas Jefferson,1743—1826)。他于1784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发掘一个印第安人墓葬时,已提出了这个看法。不过,在考古发掘中真正实行这种想法的,则要迟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舍利曼(Heinrich Schliemann,1822—1890)发掘特洛伊(Troy)古城。
舍利曼本是德国商人,少年时在他父亲送给的圣诞礼物—乔利的《通史》(Jarrer's “Universal History”)中看到一幅特洛伊的想像图,引起很大兴趣,后来又读了荷马的《史诗》,多年以来就渴望找到《伊利亚特》中讲到的特洛伊古城。四十六岁后便改搞考古,终于找到了这个古城,并于1871—1873、1879、1882—1883作了三次发掘,开始按地层堆积来进行工作。在此以前的许多发掘,例如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的一些法国、英国的贵族,假日期间常到野外挖掘古墓,便根本不顾层次,也不作有比例的实测图,而只绘过一些素描式的图。舍利曼则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发掘,并按一定比例作图。他在工作日记中说,发掘者的首要任务是看地层。用现在的标准衡量舍利曼的工作,当然还很原始,但毕竟开始了野外发掘方法的新阶段。所以,本世纪上半叶时,牛津大学的一位长寿的、资历极深的赛思(A.H.Sayce)教授,死前曾对英国的另一名考古学家,即为考古学中利用航空摄影作过很大贡献的格莱福特(O.G.S.Grawford,1886—1957)说:近代考古学是“伴随着舍利曼开始的”。赛思本人经历了从阿布维利遗存到乌尔(Ur)王陵的发现,非常了解十九世纪后半期至本世纪初期考古学舞台上那些主角的活动情况,这个评论当深切实情。
舍利曼找到的特洛伊古城虽曾长期失踪,但总是在历史记载中留下过痕迹。不久后,随着考古方法的进步,人们又可以通过发掘而对从未见诸史籍的一些遗址,重建其比较具体的历史,曾大规模进行这种工作并取得很大成就的是著名的英国考古学家费林德斯·彼特里(Flinders Petrie,1853—1942)。他使用一种建立陶器年代系列的方法,发现了一个毫无历史记载的埃及的“前王朝时期”。彼特里的学生,又把这种重建的历史的年代,推得更早。彼特里对考古学的贡献有很多方面,在改进考古发掘方法方面,最重要的是更注意发现细节,并尽一切可能来记录发现的各种情况。他认为发掘可以重现古代现象,也可能毁掉这些现象,所以说,“经过发掘之后,被发现的遗存,只存在于纸上,一个考古学者的义务,就是要记录考古发掘中所见的一切东西,因为以后只能依靠记录,才能凭想像去重建那个遗存和使过去的那些生活具体化起来。考古学的全部事业,就是重建已经消逝的生活。”这是近代考古学史上的一段名言。一个考古发掘者,的确应把尽可能记录一切现象当作自己的职业道德。
在考古发掘中应用地层学原理,并且绘制有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来记录层位这种方法,要到上世纪末才真正成熟。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英国的毕德·里浮斯将军(General pitt-Rivers)曾举出证据,明确说明在各个遗址里发现的物品不是游离的。这个思想说明了同一层位出土物的共存关系的要义。他说:“在一个地方的田野里找到了一枚罗马钱币,只能说明一个穿着罗马短袖宽袍衣服的人的口袋有一个洞;而如果在鲍克利·第基(Bokerley Deke)的一个未被扰乱的壁垒的下面找到一枚罗马钱币,就能说明壁垒是晚于这个钱币才建立的,因此,壁垒的年代一定是罗马的或者再晚一些的。”
毕德·里浮斯的突出功绩,就是更清楚地指出了地层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判断相对年代的重要性。他的那张鲍克利·第基的壁垒下有罗马钱币的断面图(图一),是表示考古地层学已经基本成熟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记录。可以说,伊文思和泼利斯特维治发现旧石器遗存,还是根据地质学里的地层学方法来断定年代的;而要判断新石器时代以后的地层关系,因堆积的成因和具体情况不大一样,观察和处理方法要细致的多,必须另建考古学自身特有的地层学。建立考古地层学的过程,如果从波赛斯和伊文思的发现算起,到毕德·里浮斯之时,大约经历了六十年左右;而它在欧洲的被普遍确认,则要迟到本世纪初。
我国的考古地层学,是从美国、法国和英国那里引入的。十九世纪末,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Sir Aurel Stein)在新疆做过发掘。在那种沙漠地带,层位关系很难辨认,而当时整个欧洲的考古学界还只有少数人知道层位关系的重要性,斯坦因自然并不注意地层。
1921年,瑞典人安特生(J.G.Andersson)在河南渑池县发掘,发现了仰韶文化。当时,考古地层学在西方成熟不久,安特生本是地质学家,在发掘时,就使用地质学中划分地层的做法,按等距离深度来划分地层,所以并未把仰韶和河南龙山的文化层区分出来,弄混了一些出土物的层位关系。
由我国学者自己进行的野外考古,始于1926年李济在山西夏县西阴村的发掘。1928年以后,在李济主持下,安阳殷墟的发掘也开始了。李济先生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攻,读人类学。在美国的学科划分中,考古学是属于人类学范畴的,但他毕竟不是专攻考古学的,所以殷墟的最初几次发掘,并未严格按地层学要求来进行工作。1930年梁思永先生从美国哈佛大学留学归来, 1931年主持安阳后岗发掘,发现了仰韶、(河南)龙山和小屯的三叠层(图二),知道小屯的殷代遗存晚于(河南)龙山,(河南)龙山又晚于仰韶。以后,他主持了殷墟的发掘,就真正按照地层学原理来进行工作。任何学科的新方法的运用,总是不平衡的;我国考古发掘中对于地层学方法的运用,也是不平衡的。但从梁思永先生发现后岗三叠层和主持殷墟发掘之后,考古发掘必须划分地层那种认识,在我国的考古工作中便占有了主导地位。因此,尽管今天看后岗三叠层剖面图,还存在着诸如一层褐土和一堆烧土叠压在绿土之上而又被绿土所压那种缺点,由于梁思永先生清楚地根据地层叠压关系来论证了仰韶、(河南)龙山和殷代遗存的早晚关系,应作为考古地层学已在我国确立的标志。
四十年代时,夏鼐先生从英国伦敦大学留学回来,到甘肃进行考古,在临洮寺洼山的齐家墓葬的填土中发现彩陶片,便依地层学原理,订正了安特生的六期说,把仰韶、半山的年代放在齐家之前。到五十年代后,夏鼐先生长期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工作,并且曾对北大考古专业和四届全国性的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讲授过田野考古方法,一直坚持强调地层学的重要性,曾对我国广大考古工作人员在发掘工作中重视地层学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
在我国,如果从梁思永先生发现后岗三叠层和主持殷墟的发掘开始计算,到现在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近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考古发掘是极其大量的,对地层学的认识和运用,也在不断进步。例如在五十年代进行了半坡发掘之后,便日益注意在大面积发掘中,仔细分辨不同层位的成群遗迹。又如在七十年代进行了盘龙城发掘之后,在大规模发掘中,巳愈来愈重视统一地层编号的工作。对于地层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概念,现在也有更多的人来进行讨论以求其准确、深化和发展。从我国古代遗址的本身来看,如果同西亚、欧洲、美洲等地的遗址相比,至少是青铜时代及其以后的,颇具自身特点。西亚、欧洲、美洲等地的古代遗址,颇多石头建筑,那种遗址可以说是一种硬遗址;而我国古代,则流行土木建筑,形成一种软遗址。发掘硬遗址和发掘软遗址所要求的具体方法和技术,当然不完全一样。近年来,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发掘软遗址的经验,并逐步得到一些有关考古地层学原理的新认识。我们应该很好地总结这些经验;为考古地层学的前进作出自己的贡献;并及时汲取国际上关于考古地层学原理和实践经验的新认识,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田野考古水平。
贰、
“考古地层学”的基本原理
考古学中的“地层学”,就最基本的原理而言,同地质学中的“地层学”是一样的。不过,地质学中的地层学,目的是研究地球形成历史,其资料是由各种岩石形成的一连串地层系列,形成原因是因自然力量的作用。考古学中的地层学,则是研究人类出现以后,主要因人为力量而形成的各种文化堆积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它是科学地取得考古资料的理论基础。两种地层的形成原因不一,内涵和存在形式不同,因而观察和分析地层的方法,并不完全相同。此外,考古学中的地层学,还包括了一种地质学中的地层学所没有的内容,即除了观察、分析各种地层的形成过程和解释形成原因外,还要拿这种理解来指导发掘工作,处理各层次的遗迹。
从总的方面讲,地球岩石的不同层次,或因岩浆喷发而突然形成,有的则经过很长很长时间才形成,其空间范围(无论是广度或厚度)都是很大很大的。并且,地球上各种岩石的层次,因各种引力作用,可以发生大面积的升降、断裂、移动。这样,有许多本是连成一体的同一地层会分裂开,出现相错现象;原是同一水平的岩石层次,也会上下错离很远。由人为力量而形成的文化层,则面积要小得多。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形成的若干文化层,只会因雨水的冲涮,断崖的崩塌,或是人力的翻动等原因而错乱;总之,像岩石层次那样相错是很少的。如拿由人力而形成的文化层同岩石的地层来比较,人类文化层的面积和厚度是很细小的,因此,考古学中观察、分析和处理地层的行为,是一种很精细的动作。从这种角度看,甚至可以讲,考古学中的地层学是一种非常非常细巧的学问。正是由于这些差别,考古地层学就不能是地质学中地层学的简单搬用。
为了理解经常碰到的文化层的一些堆积状态,应当探索一下考古地层学有哪些最基本的原理?从现在想到的来说,有五条内容大概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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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时期形成的文化层和遗迹单位,是按时间早晚,自下而上地依次堆积而成的。
文化层是指人类在某个地点生存、活动时遗留下来的各种物品的堆积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物品总是掺杂在被人们移动过的泥土中,所以大多数文化层是一种夹杂着人工遗物的土层;有些经人们翻动过的土层,即使不包含人工遗物,因为曾经人力搬动,结构发生变化,总是和因自然力而形成的土层不同。亦应归之于文化层的范畴。
某个地点如果从前没有人居住、活动过,人们遗留下来的文化层和各种遗迹,会直接叠压在生土或岩石、砂砾上。假如这个地点已经形成了最初的文化层,后来继续有人在此生存、活动,就会形成一种多层的文化层和有多层遗迹单位的遗址。在那种有多层叠压关系的遗址中,下文化层和遗迹单位的形成时间当然一定要早于上文化层和遗迹单位。不同层次的文化层和遗迹单位是人们在这个地点生存、活动过程的一种记录。下层早于上层,是地层学原理中最基本的一条定律。
同样的道理自然又说明各文化层和各层遗迹单位里面的各种遗物,亦是当地人们活动历史的记录。下层遗物的被丢弃时间一般讲要早于上层遗物的被丢弃时间。这当然不是绝对的。由于上层会扰乱下层这一原因,上文化层和上层的遗迹单位亦会包括一些下层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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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文化层和同层遗迹单位的形成和遗留形式不是水平的。
地球上的岩石层次,虽因地壳的升降、断裂会出现倾斜形态,但因面积很大,在人们用眼睛直接看到的部分中,其走向总是比较整齐的。文化层则不同,它保存到今天的,往往是一些极不规整的形态,可以讲是千姿百态的。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当一群人们生活在某个地点时,使用的地面可能本来就是坑坑洼洼、倾斜不平的,在这种地点遗留下来的文化层和各种遗迹,当然会有高有低、起伏不平。
第二,人们的活动,特别是到了新石器时代以后,愈来愈复杂,改造居住环境的能力愈来愈强,遗留下来的东西愈来愈多,文化堆积的起伏就会愈来愈大。拿比较原始的农业定居部落来说,一个村落,外围就可能挖出壕沟(如西安半坡的仰韶遗址),甚至筑起围墙(如西亚巴勒斯坦距今九千年左右的前陶新石器时代早期〔PPN A〕的耶利哥〔Jericho〕遗址的石头围墙);在村内,每个家庭又要修房子,挖窖穴,有的地方并有成群陶窑,甚至还会有平坦的祭祀场地或作其他公共活动的场地;村外并往往有大片的氏族、部落墓地。由这样一些活动所造成的文化堆积,即使属于同一时期,也会是高低不平的。这还可以拿许多遗迹单位本身的建造情况来作进一步说明。就修建一座房子而言,许多新石器时代的房子,往往是半地穴式的,要在平地向下挖坑,并在坑内或坑外挖柱坑,立柱子,再修墙壁,盖屋顶。其他如建造窖穴或陶窑等物,也都会挖坑。这些活动本身大大破坏了地面的平整性,而当这些遗迹废弃后,一般是先在遗迹单位内部堆满文化遗存,再在上面堆积起另一个新的文化层。这样,尽管属于同一层次遗迹内部的文化堆积,本应属于同一层次的范畴,但当揭掉覆盖在它们上面的晚期文化层之后,呈现在发掘者面前的,却会是一个个孤立的、高低差别很大的文化堆积。从层位关系角度看,由许多遗迹单位形成的一个文化层次,其起伏又要远远超过一般的文化层。
如果时代更晚一点,到城市生活发生后,人们的活动能力更强,活动内容更多样,遗留下来的文化堆积会更加复杂、更不平整。总之,任何时候,人们遗留下来的文化堆积,本身一定是不平整的,所以发掘时,切忌不细察文化堆积的变化而等深下挖,而要清醒估计到早期地层高于晚期地层的现象是随时可以遇到的,不要忽略地层关系的仔细辨认,被早期地层的绝对高度在晚期地层之上的现象所迷惑。
第三,当一个文化层形成后,继续在此居住、活动的人们,便把这层文化堆积的面当作地面来使用。这些后来在此活动的人们,因自身的生产和生活等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会破坏早于他们遗留下来的文化层,早期文化层就会被削低、切割或整个被挖掉。总之,只要后来有晚期人们居住,早期的文化层一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般讲,晚期人们在此居住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人数越众,早期文化层遭到破坏的程度就会越大。正因如此,凡属有多层堆积的遗址,早期文化层因多次受到晚期文化层的破坏,容易呈现出破碎状态;某些地点还因晚期人类活动非常强烈,早期地层所余无几。这样,如果为研究某些考古学文化的发展序列,就宜于选择有多层叠压关系的遗址进行发掘;如果想了解古代的居住、活动状态,自然希望遇到保存较好的遗迹,那就不一定选择有复杂地层的遗址。某些主要只有单层古代堆积的遗址,恰恰容易遇到保存得比较完整的遗迹。一个地点如果只有一群人们在此居住一段时间,后来再也无人在此定居,那些遗迹所受后代的破坏不是会少得多吗?所以,评判一个遗址好坏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出于不同的需要,评断的标准就会不一致。对于有多层堆积的遗址来说,各文化层的分布状态,可能有断有续,各文化层的起伏也会是出入很大的。
由于以上原因,一个有多层文化堆积的地点,早晚地层绝对不会是水平式的叠压。在这次山东兖州西吴寺遗址的发掘中,工作刚刚进行几天,就碰到了这种现象。例如在这次发掘区中,第4层在东北部要薄一点,第3层也是中部和南部要厚一点。
在工地上,有的学员曾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我的探方,怎么找不到第4层?”可能尚未辨认出来,也可能就是没有第4层。对整个遗址来说,地层从早到晚是依次一层叠压一层的。但因不同时期的具体居住和活动地点不见得完全相同,各探方的地层叠压顺序就可能不一样,经常会出现跳跃式的叠压关系,即第3层下,可能是第4层,也可能是第5层或第6层。正是因为在一个遗址的某些区域常常发生跳跃式的层次叠压关系,对于大面积的发掘来说,应该在基本了解到整个遗址的层次叠压顺序后,统一各探方层次的编号。这可以使整个发掘区的层次堆积情况一目了然,并便于记录出土物所属的真正层次;否则,到整理阶段,将会遇到大量同时期的遗迹、遗物分编为不同层次,而不同时期的遗迹、遗物却编为同一层次那种麻烦。当然,发掘工地上统一地层的工作,不是一开始就能进行的,也不见得进行一次就能定案,很可能要根据后来新出现的地层关系而调整多次。如果遗址面积很大,不同发掘区的地层堆积顺序差别较大,也可以作分区的统一地层编号工作。
在我国的黄土地带,还会遇到早期地层下面发现晚期遗存的现象;这当然不是指随着田鼠洞而混入的晚期东西,而是指原生堆积。如果是在一条探沟或一个探方中碰上这种现象,一点都不要奇怪。因为在这种地区,经常开凿洞室墓或是打出地道,假如墓道或地道入口是在已发掘的区域之外,而墓室或地道的顶上就是早期地层,当没有发现墓道或地道入口时在墓室或地道的顶上下挖,就会在早期地层的下面,毫无思想准备地发掘到晚期遗存。遇到这种情况,就要追寻墓道或地道的入口,只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能明白还是晚期遗存打破早期堆积。被这种深入地下的洞穴所打破的早期地层,可能只是早于洞穴本身一个层次,也可能早出若干层次。要准确判断这种洞穴的层位关系,只能依入口处的叠压和打破关系来确定。
存在着这种堆积和打破现象的地方,还很容易遇到一种塌陷地层。这是因为地道或洞室顶部后来往往塌陷,从而顶上的各层堆积,也会跟着下陷。这次西吴寺的发掘,由于许多探方中有周代地道,而地道大部分地段的顶部已塌落,所以遇到许多塌陷地层。这种塌陷地层,往往某层本应水平式地向旁延伸,却突然中断,并在未塌陷的文化层的旁边出现要晚好几个层次的地层。如有的地方是龙山地层突然下陷,上面的东周地层就掉落下来而和未曾陷落的龙山地层并肩而存;有的地方是大片的龙山地层和东周地层一齐陷落,形成了大块龙山堆积被包在东周文化层之中的现象;有的则是好几个层次的土块,东倒西歪地错杂在一起;有的地方又是成片的龙山地层直接掉在周代地道的地面上。塌陷地层实际即下面将要讲的那种次生地层,当然不能象正常的堆积那样来看待。
总之,文化层的依次叠压,就一个遗址的整体来讲是绝对的;就局部地段来讲,则常常出现跳跃式的地层叠压关系;孤立地观察某一小范围,甚至还会看到好象是颠倒的叠压关系。所以,观察的面积愈大,层位关系就愈能定得比较准确。
古代的遗存,还有原生堆积和次生堆积之别。所谓原生堆积,指人们遗留下来而未经后代扰动的堆积层;次生堆积则是指经过后来翻动再形成的堆积层。
翻动原生地层的力量有两大种:一种是人为的力量,一种是自然的力量。由人为力量翻动早期文化层而形成的堆积,通常称为扰乱地层。如农民为了平整土地,常把位于高地上的古代文化层,推向旁边的低地,这种新堆积起来的土层,就是一种扰乱地层。农民深翻土地时,也会形成扰乱地层。在扰乱地层中,早期、晚期的遗物混在一起,实际是晚期形成的一个新的地层。凡所谓扰乱地层,通常是指某个遗址地点成为农田或荒地时形成的一种地层,严格讲,它就是某个遗址的某一层,性质即为某个时期的耕土层或荒地层。如果某个遗址,早期有商代、西周、东周、汉代这几个地层,明代翻动了这些地层,形成一个明代层,这种把商代、西周、东周、汉代和明代的东西混成一起的地层,只要有一定的明代遗迹现象或明代的遗物较丰富,实际是一个明代文化层,更不宜叫做扰乱层。所有这些因人为力量翻动了早期文化层而形成的新堆积,都不属于这里所谓的次生堆积的范畴。
次生堆积皆指因自然力量而形成的次生地层而言。这种次生堆积,常会出现同原生堆积上下颠倒的倒装现象。
自然力量怎么会形成倒装的次生堆积呢?道理很简单。在某些坡度较大的地段,或者是在一些断崖、陡壁下的地段,高处所存在的古代文化层,因雨水冲涮或断崖逐渐崩塌,原生的文化层,就会自上而下地依次向低地移动。这样,原来是上面的晚期土层,在挪动到新位置后,便会压在底下,原来是下面的早期土层,却会堆在上面。由这种过程而形成的次生堆积,常常会把原生堆积的层次大体上颠倒过来。当然,许多遗址的原生地层,本身就有复杂的叠压和打破关系,新形成的次生地层,不可能把原来的地层叠压状况完全颠倒过来。
显然,遗址经历的时间越悠久,遗址内的物品挪动到它处去的可能性就越大。许多旧石器时代的遗物便是在次生地层中找到的。这些脱离了原生地层的古人类化石和旧石器,失去了与其他人类遗物以及动物骨骼化石本来的共存关系,只能主要从本身特点来进行研究。如果不懂得它们是出在次生地层中,就将得到错乱的认识。
属于新石器时代以后的次生地层,在多雨水地区比较多见。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些贝丘遗址,因主要堆积物就是蛤蛎、贝壳一类东西,本身较易滑动,雨水又多,所以许多原生堆积的周围,往往有次生堆积。例如福建闽侯县的白沙溪头遗址就是这样。凡属次生堆积部分,蛤蛎、贝壳往往在挪位过程中已被弄得很破碎,同原生堆积那种介壳很完整的状态不一样,很容易辨认出来。这种次生堆积,在长江三峡地区也很多见。黄河流域则较少见,但黄景略同志告诉我,他在山东日照两城镇遗址中,亦曾发掘到这种次生地层。
需要说明的是,多数次生堆积只是混乱了原生堆积包含物的原有共存关系,不能真正当作颠倒的层位关系来看待。也就是说,次生堆积中的包含物基本上是失去了层位关系的东西。在南方多雨水地区做野外工作,应当多多注意所调查或发掘的遗址是否为次生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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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形成不同文化层的原因,关键在于堆积内容的变更;而文化层的堆积厚度,不是估计形成时间的尺度。
谈这个问题,要先把产生这个问题的前提讲清楚。
一个遗址可以有许多文化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见到的情况是,有时一个文化层代表一段不长的历史时期,有时一段不算太长的历史时期却可以形成好几个文化层,而有的时候,根据一个文化层的包含物,又知道它是经历了很长历史时期才形成的。
要肯定有这三种情况,需举一点具体例子。拿这次发掘的西吴寺遗址的堆积来讲,现在发现的第3层,初步判断是金代或金代前后形成的,大体代表了几十年或者一百年左右这样一段时间,就是上述的第一种情况。现在见到的第4层和第5层,以及第3层下打破第4层的一部分灰坑和第4层下打破第5层的灰坑,大体是从西周后期到春秋的。此地这段时间属鲁国管辖,总的说来是在一段不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种一脉相承的考古学文化遗存。它们形成的绝对时间,当然是第5层最早,第4层下打破第5层的灰坑要晚一点,第4层又晚一点,第3层下打破第4层的灰坑最晚;但从遗物的异同来分析,则不见得能分成四个期别。但不管有几个期别,这就是一个二、三百年左右的同一文化的遗存可以形成好几个层次的例子,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至于第三种情况,即经历了很长历史时期才形成一层堆积的现象,通常所见内涵比较丰富的文化层,确实不是这样;但在许多发掘工作中,实际上却是经常见到的。若干地点,在某个时期,由人们的居住地变为荒地或耕地,就会在很长时间内形成不了有相当厚度的新的文化层,但总有些新的堆积。这种堆积,除了风沙降落或洪水淤积等自然原因会形成很厚的层次外,一般讲,时间虽久,也不容易增厚很多。如果后来又有人群在此居住,新的平整土地和筑房挖坑等活动,可能使这种堆积消失殆尽,再度形成的新文化层,便会直接叠压在前人在此居住时所形成的老文化层之上。如果后来一直无人定居,那就会形成一层或好几层包含物贫乏的堆积,直达表土层。许许多多遗址的表土层(即现代耕土层)之下,不是常有一层或数层通常所谓的扰乱层吗?这种所谓的扰乱层,往往是经历了若干世代才形成的。例如湖北沙市周梁玉桥遗址,自公元前二千纪末即相当于商代晚期以后,就成为荒地、墓地或农田,在长达三千年左右的时间内,只形成了第4、3、2三个地层,包含物除了后代扰动早期地层所混入的少量早期陶片等遗物外,只有零星的汉砖和唐宋至近代的陶、瓷片及砖头、瓦块。这三个层次,虽可大体推断第1层为汉代前后形成的,第3层为唐宋前后形成的,第2层为明清左右形成的,每一层的形成时间仍然是很长很长的,说明无人定居时期形成的新堆积,加厚的速度是非常缓慢的。可以看到,许许多多遗址都包括着时代间距较大的不同文化遗存,每一个不同文化往往留下内涵丰富的地层,而那些不同文化居民在此生活的间歇时期,当地明明无人定居,可是却极难在那些不同文化遗存的层次中间见到这样一种成为荒地或农田时期形成的堆积。可见这种堆积一般是很薄的,因而一当重新有人群在此定居而频繁活动时,就会完全被破坏掉。
一个文化层的形成时间有上述三种情况,是归纳了大量地层堆积情况而得到的认识。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它说明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只要有一群人在某地定居、活动,就会遗留着一层代表了一个特定考古学文化的堆积。第三种情况也是不难理解的,由于这种地层总是包含物贫乏、遗迹稀少,并且较薄,可表明堆积速度很慢。第二种情况,即在一段连续有人群在某地居住、活动时间内形成好几个层次的现象,则尖锐地提出一个费解的问题:为什么古代人们的活动不间断而其遗存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又为什么只能分为几个层次呢?
这第二种情况并不偶见,而是普遍的。所以,解释这种现象,当是理解不同文化层形成原因的关键。
如果以为不同文化皆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只有一种特定生活方式的遗存才能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生活方式遗存的文化层,为什么同一个考古学文化在同一个地点的遗存可以分为好几个层次呢?
如果以堆积时间的长短或抛弃废物的堆积次数的多寡为形成不同文化层的界限,那么任何遗址的文化层,似乎将无限划分,而实际情况却总是只能划分为几个层次。
显然,不同文化层的形成原因,要从别的方面寻找。
文化层的形成,就最基本的原因讲,是从前活动在某地的人们通过各种动作而遗留下来的一切物品混杂在泥土、砂砾中堆聚而成的。具体成因则非常复杂。但就时间范畴而言,无非是逐渐形成和突然形成两大类。当然,无论哪一类,具体的形成速度又是千差万别的。
在一个地点不断抛弃垃圾、灰烬或其他废物,就会逐渐形成一个灰层。其时间可能是好几个月,也可能要若干年。这是逐渐形成一个文化层的情况。遗址中许多地层、大灰沟和灰坑中的堆积,往往属于这一类。
另一类突然形成的情况,每每是碰上一次天灾人祸而发生的。如果某个聚落,突然全村起火,或是被洪水淹没,或是被异族扫荡,整个聚落就会墙倒屋塌,成为一片废墟,立即形成一个普遍的文化层;而一当有人重新在此生活时,便形成新的层次。
就一个聚落内的某地点或某区域来说,如果兴土动工,修筑道路、房屋、窖穴以及大片窑场或其他建筑物,也会填平去高,倾刻摧毁旧物。这种新工程发生以后出现的堆积,便可与旧遗存明显地分为两个层次,即很快就形成了一种可区分两个文化层的界限。在大量建筑基址处,这种情况是很明显的。
对整个遗址中某一小片区域的地层堆积情况来说,很容易从上述两大类原因来解释其形成过程。问题在于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遗址,往往只是普遍地分成几大层?
假如把这两大类原因结合起来考虑,并参考当今乡村、城市等居民点的废物堆积情况,也许能得到比较合乎情理的理解。当然,我们不可能真正全面地看到古代各种聚落的兴废过程,这种考虑只能是比较抽象的,多少带一点推理性质。
这可以先从面积较小的地层堆积情况谈起。当然,诸如一个废弃窖穴、水井等小单位内的不同层次,无非说明若干次倾倒垃圾的差别。这种成因,对探讨整个遗址为什么只能分为几大层是没有意义的,不必多讲。
如果从一种大壕沟内的堆积来看,沟内的几大层,当是由于附近居民生活内容的几次大变化而形成的。可以设想,这些居民,假如生活内容无变化,尽管今天倾倒的是几筐草木灰,明天倾倒的是几筐破陶器,后天倾倒的又是几筐脏土,总起来讲,在相当时间内,倒进沟内的废物,都会是这些东西,若干时间以后形成的文化层,就将是一厚层斑杂的灰层。只有附近居民的生活内容有一定变化,倾倒的物品不一样,而且这种新发生的变化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又是稳定的,才能形成一层新的、可以与以前堆积相区别的文化层。这种变化发生几次,沟内就将形成几个文化层,直到填平为止。
就整个遗址来说,一条大壕沟内的若干层次,可能同整个遗址的几大层一样,也可能其总和只相当于某一层甚至是少于某一层。但一条大沟内形成几个层次的原因,对理解整个遗址形成几大层的原因,当能有所启发。这就是说,整个遗址的几大层,也是因为居民的生活内容或抛弃废物的情况发生几次全聚落性的大变化而出现的。
这可能是居民们迁移他地,又再度有人来此定居而重新平整土地、修路筑屋,加上生活内容变化而形成为不同层次。因火灾、洪水而毁灭全村,当然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如果大规模地变动聚落内的居住规划,从而大面积地拆毁旧屋、兴修新居或把住地变为烧陶等手工业区,也能形成大面积的新层次;不过,这种新地层,在多数情况下, 总不会覆盖整个遗址。
还可能是生活用土的更动,使新堆积的土色、土质发生明显变化。自新石器时代以后,直到今天的农村,无论是修房、铺路、烧陶、填圈,许多活动都要用土,数量极大。如果取土地点或取土深度等用土的来源地发生全聚落性的变化,新堆积的土层的色泽和结构,同过去所使用和抛弃的土不一样,新形成的堆积,一定同过去形成的旧层次可以明显地区分开。例如这个西吴寺遗址,当地的生土是一些紫褐色的胶泥土或黄沙土。当龙山文化居民在此活动时,并无更早期的文化堆积,用土时便直接搬运这些生土,形成的龙山文化层,除了一些夹杂了大量灰烬的灰黑色土层外,便以比较干净的紫褐色或黄色为特点。而当殷周时期的居民在此活动时,此地已形成很厚的龙山文化层,用土时便会把这些文化层掺杂进去,所以周代的鲁文化堆积,往往是一种夹杂了不少烧土粒和灰烬的相当驳杂的灰褐色或棕褐色土层。当然,那时大量使用的东西一定混杂在当时形成的文化层中而成为这时期文化层的一种特点。长江中游的大溪、屈家岭文化因为习用红烧土块堆砌房基,几乎所有大溪、屈家岭的一般文化层,都以大量夹杂红烧土块为特点;而到相当于龙山阶段时期,已不用这种方法来建筑房屋,其文化层就是缺乏红烧土块的灰土。显然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大量遗址中所见不同文化层所以有不同的土色和土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用土来源有所变化,亦即所用泥土本身的差别而造成的。归结这些情况后,可以认为,对一般常见的文化层来说,抛弃的遗物和用土来源的变化,应当是形成不同层次的土色、土质差别的基础;建筑群的兴废或平地、铺路等大规模的工程活动,则往往是形成大面积新层位的触媒。
社会生活的内容是复杂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一定还有许多其他的变化来造成不同的文化层,但上述原因总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很普遍的因素。就一个地点而言,这种变化当不是经常发生的,因而往往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内,只能形成几个层次(当然不包括当地无人居住的当地历史的中断时间);事情的另一方面则是,只要某地居民生活了一段比较长的时间,这种变化又是一定要发生的,所以总会出现几个层次。
我想,这就是在一段历史时间内,同一个连续不断的考古学文化的遗存在同一地点会形成几大层的重要原因。形成时间极为接近的、基本属于一个大层次的房基打破房基、灰坑打破灰坑等小层次,当然不包括在这个范畴内。对于面积很大的遗址来说,这种变化当然不一定统括整个住地,也不一定有遍布全遗址的土色、土质完全一样的地层堆积。
如果以为一个村落内人们生活的接连不断会连续造成普遍的不同文化层,就可以看 看今天的村落,特别是一些落后民族或原始部落的村落是否如此。那里,除了一些洼坑、土沟会较快被填平外,在大量房屋的周围,甚至全村范围,不是若干年也堆积不起一个新地层吗?村间的道路,不是若干年之后也只会加厚一点点,甚至是原样不动吗?
对古代城址来说,除了最初从平地兴建时会形成一个普遍的大层位外,以后如有城市规划的变革、建筑群的改建,一般也只占某一地段。所以,在这种遗址中,恐难遇到通贯全城的几大层次。试看不断兴建高楼大厦、修设地下管道的当代城市,如果不是全城毁灭而重建,岂非只能在地面下出现破碎的层位关系而形成不了遍布全城的大地层吗?
各遗址中,所有房基、窖穴乃至墓葬等等单位,一概开口于某一文化层或生土的表面而绝不见包在某一层中的现象,能够进一步说明上述道理。很清楚,修建任何房子、窖穴或是墓葬,一定是在当时的地面上实行的,而这种地面,在发掘中是应当能够辨认出来的。开口在某一文化层的表面,正说明这个地层的表面,就是当时的地面;而这种遗迹全都开口在某一地层表面(亦即压在某层下,又打破某层)的现象,又说明这种地面形成后,一般会稳定若干时间不变;也说明了一个遗址的几大层次,就是历史上的几个地面。把一些遗迹或墓葬说成是包在某层之中的提法,等于说这种遗迹或墓葬会穿透土层而形成或是悬空存在。这只能是考古地层学的理论上的混乱,实际工作中的错误;用这种认识去指导野外工作,也只能造成少分地层或错划地层的失误。
对文化层的形成作了这种解释后,又会明白压在某层下面、打破某层的遗迹或墓葬,其形成时间正是在这两层之间。所以,某一发掘区如果有五个文化层,而各层下面都有打破下一层的遗迹或墓葬(包括末一层下打破生土的),那么,实际上是存在着十个层位。在某两层之间的遗迹或墓葬,如果彼此又有打破关系,那就是这一个层位还可划分出几个小层位。
大家知道,层位关系只能表示相对年代。一个遗址,如果有十个层位,单凭层位关系只能知道彼此的相对早晚,而哪些层位的形成时间极为接近或相距甚远,只能依靠其中的包含物来判断。
从文化层形成的复杂原因出发,还可知道一个文化层的厚度,绝非衡量其形成时间长短的尺度。由被抛弃的垃圾所形成的一个文化层,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同一天塌毁的一组房屋,可能立即形成一片很厚的地层;一个连续使用的建筑群,室内户外,每天打扫,这片地方就可能几十年、甚至数百年都形成不了一个新地层。总之,文化层的厚度绝非衡量其形成时间长短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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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迹本身同遗迹内的文化堆积,在形成时间上的距离是不等的。
房子、灰坑、水井等等遗迹,当被废弃后,里面就会堆满东西。这些遗迹本身的形成年代,同里面包含的文化堆积的形成年代是有差别的。一般讲,不可能今天盖房子、挖灰坑,当天就废弃掉并立即堆满文化层,通常都是用了若干年以后才废弃掉而逐渐堆满东西的。判断这种关系时,必须考虑到遗迹本身的形成时间与里面堆积物的形成时间是有距离的。至于距离究竟有多大,不能一概而论。不等的距离很难绝对分为几类,但可举出一些不同的例子。
这个问题,可先从层位关系的角度来谈起。一个灰坑,某天挖好了,使用了若干年,废弃掉,里面便慢慢堆满灰土。从层位关系说,灰坑如果压在第3层下而打破第4层,灰坑本身的形成时间就早于第3层而晚于第4层,灰坑内的堆积物则是介于灰坑本身与第3层之间的一个层位,形成时间要早于第3层而晚于灰坑本身。晚多长时间,决定于灰坑的实际使用时间。这种实际使用时间可以根据第4层的年代和灰坑内包含物的年代来判断,它总是界于二者之间。但如果二者的年代距离很大,灰坑的实际使用时间就只能从其他方面来估计。
从一般情况考虑,像这样一种比较容易损坏的、规模比较小的建筑物,使用的时间不会很长,即里面堆积物的形成年代距离建筑物本身的形成年代不是很远的。如依今天农村的白薯窖为例,可能在数十年左右。对考古研究来说,通常讲的年代差别是指期别之差,就期别而言,绝对年代的差别只要不超过数十年,一般是在一个期别的幅度内。这样,根据坑内包含物来将其建造和使用时间归之于同一期别,一般讲是允许的。
但把建筑物的建造年代和里面的文化堆积年代同等看待,只有一定的允许范围。一些大型建筑物,使用一、二百年,甚至更久,是非常可能的。对于这种遗迹,就不能仅仅根据后来充填在里面的包含物来判断其建造年代,而只能作为断定废弃年代的标尺。要确定其建造年代,就要综合这个遗址所属的层位关系、本身的形态和建筑构件的特征,以及堆在地面上的物品的年代等多方面内容来考虑;其中,层位关系是最基本的。
其实,有些小型遗迹里面的文化堆积,也只能当作确定其废弃年代的标尺来使用。如果不顾遗迹的整个层位关系,孤立地根据遗迹单位内的包含物来判断其建造年代,在个别情况下,其距离之大,可以出于一般的想象。可以举个突出例子。湖北襄樊西北2.5公里左右有个邓城遗址,东周时已有,现在看到的夯土城墙大约是南北朝时加修过的,后来废为农村。其中有一口汉代的水井,到现在还在使用。我不知道这口井是否曾被废弃若干年后重新挖开再用,反正现在还在使用。这样,井内的包含物和水井的修建年代,相距可达两于年。举这个极端之例,无非说明仅据建筑物遗迹内的包含物来推断建筑物本身的年代,没有地层依据,可能会有很大出入。
考古学中的地层学究竟有哪些基本原理,需要大家来总结。上面讲的五条,可能是比较基本的。一百多年前考古地层学刚刚形成时,对地层学的理解要比今天简单得多;再过一段时间后,必将又从许多实际所见现象中总结出一些新认识。我提出这些看法,是希望大家不断思考地层学问题,共同在实践中总结理论,并在理论指导下,提高实际工作的水平。
叁、
区分文化层层次的基本方法
从事田野发掘的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操作能力,首先是正确区分文化层的层次。一个发掘者,如果地层学的原理懂得不少,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连层次都区分不清,就不能算是合格的田野考古人员。要把层次划分准确,当然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许多感性的体会;但这种经验与体会,必须符合地层学原理,否则只能增加失误。
为了做好区分文化层层次的工作,有五点应当是牢记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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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色、土质区分层次。
所谓土色,是指文化层的色泽,如黄褐、棕红、灰黑等等。所谓土质,是指文化层的泥土质地,如沙土、胶泥土、夹杂大量灰烬和烧土粒的灰土、夯土等等。
一个遗址的同一文化层,因形成条件(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力的)相同或基本相似,其上色、土质是相当近似的。反之,不同文化层的土色、土质就有差别。正因如此,发掘者才有能力把同一地点因不同条件而形成的不同堆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由入力所形成的文化层,其范围比因自然力而形成的地层要小得多,但一般也会延续若干米以上。某些只有数米,甚至面积更小的堆积,发掘时往往只能作为一个大文化层中的小层次来处理。至于一个灰坑、一个窑膛、一个建筑基址内的堆积,或者是一个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因工序不同而形成的小层次,则范围都是很小的。
一个遗址中的若干文化层,由于形成的绝对时间不一,在相互接触的地段,一定会有上、下的叠压关系。两个文化层平行式的接触,只会在个别的很小的片段地区才存在。几乎所有的不同文化层,只要作较大面积的发掘和观察,一定会找到叠压关系。发掘者必须把这些叠压关系寻找出来。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准确地区分层次。
区分层次的主要根据,在于土色、土质之别,而不是陶片等包含物。这种包含物虽然经常随着地层不同而同步变化,但也经常有陶片等包含物未变而地层已变的情况,何况在发掘工地上要确切判断期别差别不大的陶片等包含物的变化是相当困难的。
判断土色、土质不同,当然要靠眼睛。但有些文化层的土色、土质之别非常细微,不容易一下子看出来。特别是在刚到一个新的发掘地点时,发掘者对那里的堆积情况很不了解,往往要工作一、二十天以后,才能对不同层次的土色、土质特点有所熟悉,这就尤其需要仔细地观察。
有些差别,可以一望而知;有些差别,需要反复比较才能辨认出来;而有些差别则仅用眼睛观察,还难以作出判断,需要加上用手铲刮地层时感觉到的软硬、松紧变化来加强判断力。某些遗存,例如一些新石器时代的墓葬,常常用刚挖出的生土填入墓坑,其墓圹界限如果不加上手感,可能辨别不出。不少柱洞、柱础穴和早期夯土的层次,也常是这样。手感往往是发现某些现象的先导和确定某些遗迹界限的重要依据,总之,把手感和眼感相结合,可以大大增强准确划分地层的能力,解决许多单凭眼睛不能分辨的疑点。一个田野发掘者,应该眼手结合,勤于动手,反复对比,并不断思索,才能把文化层划分正确。如果依靠别人刮地层,自己只用眼睛观察,很容易漏划应该划分的层次或划错层次。可以讲,忠于职守的发掘者,都是靠亲自刮地层来划分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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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剖面相结合,是区分平面层次的必须手段。
田野发掘都是局限于探沟或探方这种小范围内进行的。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在发掘过程中都会有四壁剖面和平面的迹象可供观察,而这五个面上呈现出来的地层关系,客观上一定是绝对吻合的。
四壁的地层剖面表现了各层位的立体叠压关系;平面上所见的,则仅是不同堆积的平列关系。发掘工作要不断下挖,又必须先发掘晚期堆积,这就要求应不断判明平面所见不同堆积的层位关系。有些平面上所见不同堆积的层位关系是一望即知的,如这次发掘当刚揭露出第4层时,突然呈现出一些灰坑,那些灰坑就一定是压在第3层下而打破第4层的。但平面上所见有些轮廓不整齐的不同堆积,如仅仅依靠平面上的分界线是判断不清其层次关系的。只有把这些分界线同四壁剖面上表明层位关系的那些各层之间的界限连接起来,才能知道平面上见到的各种堆积应分属何层。当然,如果对各文化层的土色、土质特点已相当熟悉,即使孤立地看一块土,也能辨明其所属层次。但从科学论证的角度说,探沟或探方四壁的地层剖面,才是确定平面所见土层的层次的根据。所以,只有平、剖面相结合,才能科学地确定平面土层的层次。
应当强调指出,四壁剖面只要不打隔梁,在整个发掘过程中是固定地呈现在发掘者眼前的,可供长期观察、辨认,因而即使一度作出错误判断,后来还是可以纠正的。平面上的情况则大不一样,它是随着下挖深度而不断变化的。发掘时,如果分不出层次或颠倒了层次,到了最后,尽管剖面层次可以修改准确,各层次的包含物却会混乱不堪,难以利用。对于使用土木建筑的软遗址来说,若干遗迹也将难以很好地清理出来,或者难以确定其所属层次。可以认为,判断一个发掘者野外工作能力的强弱,不光要看划分剖面层次的能力,更在于区分平面所见层位关系的能力。
要做好平、剖面相结合的工作,必须随着下挖深度而时时把四壁剖面的地层关系划清楚。如不及时做好,平面上出现的新层次就不容易及时发现,甚至可能统统被挖掉后才在剖面上发现到。
还应当随时刮平面,寻找差别。如果工作认真,新地层的出现。多数是在平面上首先找到的。
有些平面上所见不同堆积的叠压关系,在四壁剖面上尚未表现出来,这可以在两种土层的交界处开小沟下挖,以便及早了解其叠压关系。但这种做法,很容易损坏尚未认识到或尚未暴露出的遗迹,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损失,局部解剖的方法不宜任意使用。
总之,随时将平、剖面相结合,就能控制住平面上的地层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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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含物的变化,可引导发掘者及时发现层位的变化。
发掘时,确定下挖土层有无层次变化的关键,在于土色、土质有无变化。
而时代间距达到一定程度的不同层次,其包含物又一定有所差异,因此,文化层的变化同包含物的变化,又常常是同时发生的。
从考古地层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应认识到区分层次差别的首要根据是土色、土质之异;包含物的异同是第二位的。但上、下相叠的两层堆积,其土色、土质之别不一定很显著,往往不能在新层次刚露头时就看出来,经常是在下挖到一定深度后,才能确定巳进入新层次。
然而,出土物的变化,既然常和文化层的变化同步,发掘时,如见到了陶、瓷片的突然变化,不是就提醒了发掘者,应去细察地层,看看是否已发生了变化?
所以,发掘者应随时观察出土物,注意其变化。如果既能随时注意土色、土质,又能随时注意出土物,地层的变化是能及时发现的。
顺便讲明,能够看出陶片的变化,当然需要一定的知识,尤其要熟悉发掘地区陶器的情况。要得到这种能力,不仅应多读发掘报告和研究论文,更应多做发掘资料的室内整理工作。野外发掘和室内整理,实际是一种工作的两个部分,不可缺一。发掘时需要把观察土层变化同观察陶片变化相结合,亦可说明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应当充分利用根据陶片变化而发现或证实新层次已出现这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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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清理晚期堆积,再清理早期堆积,是发掘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在发掘过程中,必须先清理晚期堆积,再清理早期堆积。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断定一个文化层的形成年代,应以最晚的东西为准,所以,早期地层的出土物如混入晚期地层,不会影响晚期地层年代的判断,而早期文化层中如混入晚期遗物,则将拉晚这个文化层的形成年代。先清理晚期堆积,就可以避免晚期遗物混入早期地层的混乱,而且,一些混入晚期地层中的早期遗物,通过整理阶段的比较、分析,是可以剔除出去的。
根据通常工作的能力,在两个文化层相接触的地方,无论先做哪一层,难免做过头,从而使两层遗物有一定相混。因此,为了避免晚期遗物混入早期地层的失误,不仅应当先做晚期地层,并且在没有把握断定已把晚期地层做干净的情况下,宁可做过头一点,否则很容易发生晚期遗物混入早期地层之失。
第二,许多建筑遗迹,总是被晚期地层掩盖。发掘时,这种遗迹往往是先显露出很小一部分,不容易一下子就能辨认出它是一般文化堆积还是一个遗迹。先清理晚期堆积,便可逐渐显现压在下面的遗迹的全貌。如果先清理早期遗存,势必把一个本来可能是比较完整的遗迹破坏殆尽,或是造成遍体鳞伤。
仅从清理一般的文化堆积而言,当平面上发现两个层次时,假如发掘者非常热悉不同土层的特点,并且倍加小心,分成两部分同时发掘两层堆积,也许不一定弄混出土物;但采取这种做法时,发掘者的思想要高度集中,会非常紧张,所以一般是不这样做的。
对于清理建筑遗迹来说,则无论如何要先清理晚期堆积。道理很简单。地层既是从早到晚逐层堆积起来的,只要把晚期堆积清理掉,早期遗存就会将其保存下来的原貌完整地呈现在发掘者的眼前。一个埋在晚期堆积下的早期建筑物,如果把覆盖在上面的晚期地层,按叠压界限的原状剥离掉,不是就得到了这个建筑遗迹所保存下来的全部面貌吗?
按照这个道理,合理的发掘方法不仅要先清理晚期地层、再做早期地层,还应该尽可能地把不同的层次按原状分层剥离。如果做到这一点,各层遗迹将全都显现出保存下来的原貌。这当然很不容易,不仅需要熟悉各文化层和各遗迹的土色、土质特点,还要心灵手巧,动作谨慎而准确。但操作能力是可以通过勤学苦练得到的,而明白这个道理则是最基本的。
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那种流行土木建筑的软遗址来说,能否具有按原貌剥离不同土层的能力,是衡量发掘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清楚认识这一道理和练好这一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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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层清理同一层次的遗迹,才能更完整地看到遗址內各活动时期的遗痕全貌。
一个有多层堆积的遗址,除了成为农田或荒地时期所形成的地层外,每一层次都会包括一整片遗迹。由于同一层次的遗迹,诸如房子、窖穴、水井、围沟、窑场等等,本身就不会在同一水平面上,又因晚期地层和晚期遗迹要打破早期的地层和遗迹,各层遗迹的深浅,一定是参差不齐、相互交错的。对这种遗址,每次发掘因只能揭露一部分,又只能是一个探方一个探方地进行工作,从而在一般情况下,当清理出某层位的一些遗迹后,便会在做好文字、照相、绘图等记录后,继续下挖,清理下一层的遗迹。要了解各层遗迹的整体而貌,只能最后从拼接总平面图和总剖面图等方面来得到。
假如能同时揭露出同层遗迹的总貌,现场观察各遗迹的相互关系,就必然会对那一时期居民的活动情况获得更多知识,也必将多辨认出和多清理出一些遗迹(如室外的软地面),并对若干遗迹多避免一些不妥的解释。
所以,尽可能保留清理出的同层遗迹,并不断扩大范围,乃至把一个遗址同一层位的遗迹全部清理出来,再发掘下层,就能最大程度地看到此层活动状况的面貌,取得最丰富、最准确的资料,了解到最多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要在一个面积较大的遗址上做到这一点,自然极为困难;但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理想的。发掘者应该尽可能做到分层清理遗迹,尽可能把上层遗迹统统清理出来后,再清理下层遗迹。究竟能做到什么程度,当然要依实际条件而定。
应当说明,这种做法,并不是不能实现的。1974年和1976年进行的湖北黄陂盘龙城遗址的发掘,就是这样做的。在盘龙城内,主要有属于二里岗上层期的上、下两层商代建筑遗迹。为了尽可能看到某一层遗迹的全貌,就只发掘到上层宫殿基址为止,无论是宫殿建筑本身还是室外地面,都只清理到这一层为止。下面的遗存,则仅在个别地方,做了小面积的解剖,而把整片下层建筑基址统统保留在地下,留待以后发掘。
但需说明,一个遗址内的各层遗迹,其保存程度的优劣,往往并不一致;各层遗迹的重要性,也是不一样的。发掘者可以选择保存得最好、重要性最大的某层遗迹,作为全面揭露对象。晚于此层的遗存,允许在作好记录后,继续下挖,以便清理此层遗迹;早于这一层的,则让它们仍然保留在地下,等到把此层遗迹统统清理完后,再考虑发掘出来。
有了这种认识,只要条件允许,就不至于一当清理出某些遗迹后,不再追寻它们和同时期其他遗迹的关系,而马上继续下挖;也不至于一见遗迹,便只能向四旁扩大,不敢下挖。如果每一层位的遗迹都要全部清理出来后才能下挖,那么一个遗址只要有两层以上的遗迹,岂不必须把这个遗址全部揭开,才能考虑发掘下层遗迹吗?
不少发掘工作,实际上难以达到这种要求;许多遗址,也不一定必须这样来发掘。利用各种记录来复原各层遗迹全貌的方法,仍然是田野发掘中允许采用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多数发掘工地所采用的方法。
一次发掘,如能认真按照上面讲的五个方面进行工作,只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当能较准确地划分出遗址内的层位关系和较完整地清理出各种遗迹,从而能较全面地看到古代遗存的原貌。
肆、
采集各层次包含物的基本要求
任何发掘,除了要清理出各种遗迹外,还要收集出土的遗物。收集遗物不能见一件取一件,必须弄清出土层次,还要注意各出土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同遗迹之间的关系。这些情况,都要加以记录。有些遗物肉眼看不见,还要通过特殊手段来收集。
就现代科学技术达到的水平和当今考古研究已涉及到的内容来说,目前收集的出土物,远远多于二、三十年前采集的内容;而且,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继续提高和考古研究内容的进一步扩大,今后采集出土物的内容还会不断增多。采集出土物是受到一定能力或条件限制的,如果发掘者的认识水平不够,或者是一个发掘队所具备的设备条件不足,许多东西是采集不回来的。
为了各种研究的需要,发掘者应当尽可能地准备条件,最大限度地采集出土物。这种要求几乎是无限的,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和若干其他学科联合;但对某一个发掘队来说,这又一定是有限度的。这里,只能从当今我国一般发掘队所具有的条件,讲一些应当采用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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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发掘单位分层采集遗物。
按发掘单位来分层采集标本,是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近代考古学发生以前,人们得到古代遗物时,总是不注意它们的共存关系,而失去共存关系的古代遗物,大量现象就看不到,许多问题也就研究不出来。按发掘单位(如探方、房子、灰坑、窑址、水井、墓葬等等)分层收集出土物,可以把古代遗物出土时的基本共存关系记录下来,给以后的一系列研究准备重要条件。
在发掘中,只要层次和遗迹单位的界限搞准确,做到这一点是不困难的。但要准确判断上、下两个文化层交接处的出土物的层次,则往往无把握。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当下文化层刚露头时,不一定能马上认识到,这时发现的遗物,很难确断究竟应当属上层,还是属下层。
由于判断文化层形成年代的依据是其中最晚的东西,所以妥善的处理办法是把不能确定为下层之物统统归于上层。这既不会影响上层年代的判断,也不致于把下层的年代误定为与上层相同。每个文化层,皆包括了一批遗物,并制约着若干遗迹的年代。如果不是室内整理时对遗物年代的认识有误,而是因为搞混了出土物的层次才产生错误,便是发掘工作中的一种很大的过失。在没有把握确新出土物所属层次的时候,宁肯把可能属于下层的遗物归入上层,就是避免这种过失的一种保险办法。
当然,这并不等于允许把早期地层的出土物任意归入上层。脱离了本身层次的出土物,总是不利于真正共存关系的认识。例如有些首次被发现的遗物,如果本应属于下层而现在却归入上层,人们就很难确断其年代。发掘者的责任是尽可能把出土物归属本来的层位。
发掘所得出土物,有人工遗物和自然遗物两大类。凡人工遗物必须全部采集,一件不漏。自然遗物的采集,则要看条件而定。从考古学科本身乃至整个科学前进过程中的需要来说,对自然遗物的采集是愈来愈多的,但永远也不可能全部采集。如泥土、沙子、石头等等,即使为了研究当时的自然环境,也只能采样,而不会全搬回去。
关于人工遗物,在一般的居住遗址中,以陶片为最多。这种碎片,通过拼对,可能复原为完整器,所以全部都要采集。在室内整理时,有些陶器往往因只缺一、二碎片而不能联成一体,假如不认真收集全部陶片,这种遗憾是会经常发生的。从道理上讲,当时被打破的器皿,其碎片因遭粉碎而复原不起来的,只能占一小部分。只要陶片收集齐全,又经耐心拼对,可以复原的陶器将是大量的。
为了全部收集陶片,发掘时要把土块打碎。许多陶片是混杂在土块中的。一些个体细小的物品,例如骨针、小珠子等,更易混杂在土块中而发现不了。不应该把成块的土,尤其是大块的土,抛出探沟或探方,轻易运走。为了寻觅这些东西,许多文化层的土,尤其是出土物丰富的灰坑一类遗迹中的土,要用铁筛子过筛。我们在某些报告上见到过的一些重要遗物,例如晋宁石寨山“滇王之印”等,就是过筛后才找到的。
在室内整理阶段,拼对陶片的工作量极大。新石器时代以后的遗址,出土陶片的数量一般是相当大的。可以设想,遗址中的碎陶片,凡原本属于一个个体的,一般讲,出土的位置应该距离不远;在实际工作中所见,有许多甚至堆在一起。发掘时,如果将相距不远而陶系一致的碎片包在一起,必能大大减少拼对时的工作量;尤其是当时就知道能拼成一件完整器或复原器的碎片,更应包在一起。如果一散乱,将来就可能因为无精力逐片拼对而复原不起来。
有些器物,如果出土位置同某些遗迹有明显联系,从而能直接说明当时人们的某些活动状况时,不要轻易起取。在某个遗迹内或遗迹周围留下的这些东西,可能只有一、二件,也可能是成群的,如果清理出一件就取一件,就只能最后在实测图上见到它们的关系,而不能作现场观察和分析,更不能取得全貌的照片。有经验的发掘者,即使遇到珍贵的出土物,也会沉得住气,先保留其原位,直到把周围现象全部清理出来,观察、分析和记录完毕,才加以起取。
如果在发掘现场难以清出全貌并加以保存的遗物,则可以带土而整块取回室内,再做仔细清理和记录。诸如竹木简、漆木器、铠甲、纺织品、成串的装饰品等,皆属此类。这样的东西勉强在现场清理,往往会遭到不必要的损失,务必避免。
有些遗迹,例如陶窑、房基等,为了室内做进一步的实物研究或陈列展览需要,也可以在工地上切割取下,搬到室内,再拼接起来。
关于自然遗物,则内容更为广泛。通常所遇最多的是动物骨骼。凡动物骨骼,可以说明当时人们的狩猎、饲养、渔捞等经济活动情况,并可通过动物群的存在情况来了解当时的气候、植物等自然环境情况,价值不亚于一般人工遗物,也必须全部收集。有时还应捻碎泥土,注意收集鱼鳞。在发掘海滨的贝丘遗址时,由于古代经食用后抛弃的蚌、蛤类的介壳太多,只能采样收集。
发掘时应该注意收集的另一类自然遗物是粮食种籽。这是研究古代农业进步过程的重要材料。对研究这一课题来说,由于愈是早期的,愈是缺乏其他资料来说明当时的农业情况,它就愈是重要。古代遗留下的粮种颗粒,有的会被保存在某些容器中,如西安半坡遗址的一个小陶罐中所存的粮种和许多汉墓所出陶仓、陶壶中的粮食颗粒(当然,大部分已经腐成朽壳),有时还在粮仓中发现过成堆朽壳,如洛阳唐代含嘉仓遗址中所见。从国际上的发现看,许多粮种往往保留在泥土中,但用一般手段,很难寻找出来。为了拿到它们,已发明一种浮扬选择法,或简称浮选法。即在遗址的发掘工地上,用带有细眼的金属网小箱,取上一些文化层的土,不断用水冲洗或漂洗掉泥土,剩下的标本块使其干燥,带回室内。再把干燥的标本块浸入水内溶解,慢慢搅动,种籽等物就可分离出来,漂浮在水面上,用漏勺取出,在干燥箱内弄干后,就可进行直接观察。我们应该很快地掌握这种方法来取得研究古代农业活动状况的重要资料。
花粉孢子是研究古代农业活动的又一重要资料。孢粉几乎是到处可以取得的。通过孢粉的鉴定,可以了解当时当地的农作物存在的情况和整个植被的情况。
现在,就全世界的考古研究来说,已经愈来愈多地引进现代科学技术。自六十年代以来,先是美国,后是英国等西欧国家,以后又是苏联等国,把研究古代的生态环境作为当前考古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态环境当然不是决定人类进步途径的唯一方面,但无疑是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研究古代的生态环境,就要大量采集自然遗物,通过对它们的鉴定、分析,来了解当时当地的气候、植被、土壤、矿物利用乃至人们的交换等情况,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在我国,从六十年代起,也已开始进行花粉孢子分析,用来研究某些古代遗存周围的植被情况,并进而研究古代的气候变化。我们应该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的研究。
近三十多年来,在国际上,应用自然科学技术进行年代测定的工作也日益发展起来。就目前使用最多的碳十四法、热释光法、古地磁法、钾氩法、裂变径迹法、树木年轮法、黑曜岩水合法来说,前五种在我国已经开始应用。关于使用这些方法应该知道的基本常识和采样方法,1982年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的《考古工作手册》中曾有介绍,可以参看。
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采集自然物品的内容,还会不断扩大。田野考古工作者应当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适应学科进步的需要。
记录遗物的出土情况,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第一,按照出土单位与层位。所谓出土单位,指某年发掘的某个地点的某个探方、探沟或灰坑、房基、陶窑、水井、墓葬等;层位即指这个单位内的第几层。一般遗物用标签记录即可。
第二,凡玉、石、骨、蚌、铜、铁、金、银、漆、木等器(包括残器),也就是陶片以外的各种器物,以及可以复原的陶器和有特殊记号、纹饰或铭刻的陶片,皆作为小件物品,按出土单位,依次编号,并须记明层次。某些完整的、特殊的动物骨骸,也可作小件编号。由于这些东西的重要性大于一般陶片及兽骨,为了便于将来核对出土位置、检查所属层位或与某些遗迹的关系,还应记录出土位置。具体方法通常使用第一象限的座标法。凡在探沟或探方出土的,以探沟或探方的西南角为0点,先记录它在x轴上的位置,再记录它在y轴上的位置,最后再以0点的地表为基准,量出深度。这三个位置的记录法如138×245—80厘米。出于灰坑或房基等遗迹中的,由于这些遗迹的范围往往超出一条探沟或一个探方的面积,当以遗迹为单位来记录。方法为:在这些遗迹的西南方,任意定一个0点,标在遗迹平面图上,用同样方法记录。如果房址面积很大,并有分间,自然应记明是在哪一个分间中。
第三,凡与一定的遗迹单位有关系的,应当把这种关系记录下来。有些出土物同某些遗迹的使用状况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如灶旁的炊器、房子梁柱上镶嵌的装饰(因房屋倒塌而掉在地面上)等,应观察出它们的本来联系,并记录清楚。
准确划分地层和比较全面地采集遗物,是发掘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分不准层次,判断出土物的相对年代就缺乏基础性的根据;遗物采集不全面,不但会丧失许多发掘工作应有的收获,也不利于检查地层的划分是否正确。所以,这里在讲有关地层学的问题时,也把一些采集遗物的方法和要求,作一定介绍。
伍、
关于记录层位关系和解释各文化层成因的问题
记录层位关系的方法,就是画一些平、剖面图,拍一些照片和写文字记录;有时还可做一些模型。
关于这些记录的基本要求和格式,在1984年5月文化部颁发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中,已经根据当前一般发掘工作的要求,作了基本规定。这里只对怎样做好这些记录,再作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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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副面图记录的层位关系,必须符合文化层划分的客观情况和地层堆积的原理,还要使整个发掘区的图互相吻合。
一个发掘队,要求每个队员应当使画出的每个探方或探沟的平、剖面图,符合发掘时确定的地层划分情况,并且同邻方或邻沟的平、剖面图吻合。
队长则应负责完成整个发掘区的平、剖面图的拼对和吻合工作。
从道理上讲,合格的发掘者,应当使自己所划的层位关系符合地层叠压状况的本来面貌,所绘制的平、剖面图一定忠实于地层的客观情况,这样,各个探方或探沟以及整个发掘区的平、剖面图,一定能互相吻合,当然也一定合乎地层叠压的原理。
但实际上却不一定能做到。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关键是对地层叠压状况没有看准。如果堆积情况很复杂,土色和土质差别很细微,这种错误是很容易发生的。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划分的地层叠压关系是否合理?在一些文化层和遗迹单位因彼此的打破关系而显得很零碎时,探沟或探方的四壁剖面上,常有人会划出A打破B、B打破C、C打破D、D又打破A的那种自相矛盾的层位关系。产生这种错误的直接原因是看错了一些土色、土质差别的界限,只要在某一环节上划颠倒了打破关系,这种一连串的叠压关系在四壁转一圈后,就会自相矛盾起来。但关键还是对合理的地层叠压原理缺乏理解,否则即使划出这种矛盾的层次关系,也能立即发现错误并给予纠正。不要以为指出这一点是故作惊人之言。过去有的重要发现,便是用自相矛盾的地层剖面图来表现的。
很多时候则是因为在发掘过程中,各方本是分别划地层、绘本方的图,因而当打掉隔梁而同邻方一连接地层时,发生矛盾。这就需要重新核定和修改层次的划分。发掘者应当冷静地知道,这正是发现错误和进行改正的一个步骤和机会。
这种修改,可能是相邻之方都将进行,也可能只对某一方的地层加以改动。如果仅仅是归并层次,剖面图很好修改;如果要改动较多的地层划分界线,改图的幅度就比较大,特别是由于某些隔梁已被打掉,某些图便难以根据地层叠压的本来面貌进行修改。这样,势必要废掉一部分过去所绘的图,甚至要空缺一些探方某壁的剖面图。对于废图,可追加说明,存入资料袋供参考而不要扔掉。
为什么不要扔掉呢?
因为对遗址堆积情况的认识,可能发生多次反覆。最初所划地层,总是有一定根据的,后来因核对邻方地层进行了修改,但也可能通过将来新开的探沟或探方,又全部或部分地回到最初的认识上去。这时,如果最初所画的图已被抛弃,这个探沟或探方的合理的地层图,岂不将永付阙如吗?即使不是这样,多一份图存档,也不会有什么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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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时绘制不同堆积并列现象的平面图,才能比较全面地记录各层遗迹的分布情况。
探沟或探方的剖面图是最后绘制的,平面图则随时都要画。
地层的堆积既然不是水平式的,其分布又是有断有续的,某个探方或探沟如果有多层叠压关系,随着不断向下发掘,地面上就有不同的地层和不同层位的遗迹出现并列现象,并经常发生变化。要随时画出平面图,就是为了记录这种现象及其变化的。
平面上所见不同堆积的并列现象,无非属于三种情况。
一是表现出某种内容可以肯定的遗迹的存在。如在一片棕褐色泥土的中间,有一个灰黑色土的圆圈,就是有一个灰坑打破了棕褐色泥土。这种遗迹,当然必须绘图记录位置。
二是表现了两个文化层的分布状态。如东有棕褐色胶泥土一片,西有黑灰土一片。从剖面看是棕褐色胶泥土压着黑灰土,故随着下挖,棕褐色土的范围就逐渐缩小而消失,下面全变为黑灰土。这种一般文化层分布位置的变化,依靠四壁剖面图,也可大体知道,似乎可画可不画。但某些文化层的范围,实际是某种遗迹(如凹坑、灰沟)的平面形状,或是对说明某种遗迹的使用状况有关(如陶窑附近的灰烬堆),然而在刚发掘到局部地段时,却不一定认识到。如果不留下平面图,而这种遗存又是压在更早期的地层上,只要一做掉下面的早期地层,就再也无法知道这种种遗痕的形状和位置,最后便因缺乏这种平面图而等于失掉了某些遗迹。
三是表现了某种暂时不能肯定其性质的遗迹。如在一片棕褐色土的一角,出现一块棕黄色硬土,发现后,可能由于不知道它是某一遗迹的一部分而当作一般文化层做掉了,但等邻方清理出一片保存较好的黄土房基时,又知道原来是那个房基的一部分。如果在下挖前已经把那一块黄色硬土绘在平面图上,至少可以在图上得到那个房基的全貌。所有这些可能,都表明应把探沟或探方平面所见并列的不同堆积及其在不同深度发生的变化,统统画在平面图上。在发掘中,根据已画的平面图来判明新出现的某些现象的性质的情况,是经常可以遇到的。
绘制这些平面图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容易疏忽或遗漏之点。一是记明所绘平面现象的深度(以本方西南角的地表为准)。二是应把这一深度的各遗迹和各文化层的分布位置,全部画上,并分别记明各现象的单位号或层次号,也就是绘制下层现象的平面图时,要把上层现象已下深到这个深度的那些部分,也画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把下层遗迹和文化层所受上层遗迹和文化层打破的情况表现清楚。三是随着平面现象变化而绘制的多张平面图,各图上的所有遗迹和文化层的分布位置,都必须按其深度,和各剖面图上相对应的同一深度的同一遗迹与同一文化层的位置一一吻合。
作好这一整套的平、剖面图,古代遗存虽已被清理掉,人们还是可以根据这种记录而大体把这个遗存的地层堆积情况和各层位的遗迹的总貌复原起来。
重要的、典型的层位关系,应做照相记录。但做好这一工作,实际是非常困难的。
难度最大的是如何表现出不同文化层的质感差别。许多文化层的差别,往往用眼睛直接观察,还不容易区别,要在照片上把它表现出来,就当前一般发掘队所具备的摄影条件来说,当然很难达到,只能尽力做好它。
一个经验是,有些不同层位的差别在土层湿润时比较明显,有些则是比较干燥时才分明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想的干湿度来拍摄。晒得干干的土层,在一般情况下,几乎是雪白一片,很难看出不同土层的差别。使用喷雾器,可以使很干的土层表面湿润,马上显现出颜色的差别。最好是刮出新鲜剖面。新鲜剖面可以最多地表现出色泽和质地的差别。
就通常需要而言,一个重要的拍摄内容,最好同时使用三种底片:一是彩色反转片,一是彩色负片,一是黑白负片。为了表现土色、土质差别,彩色照片当然比黑白照片要好得多。在彩色底片中,反转片的色泽比负片要好,而且可以直接用于印刷制版和放幻灯。但是,彩色底片的保存年限比黑白底片要短得多。使用彩色底片要尽量采用保存色泽年限较久的牌号。作为资料保存来说,在目前,黑白底片仍然是最基本的。
要拍好这种照片,应使主题突出。为了突出某些层次的关系,当然可以在整个剖面中摄取局部地层。如果要拍出某个剖面的全剖层次,又想重点突出某些层次,可以通过镜头的仰俯角度来控制。另外,必须清除不必要的杂物和浮土,打扫得非常干净,这才能使看照片的人不致于分散注意力和表现出工作的严格性。为了表明不同层次和遗址单位的编号,钉上写好编号的木牌比在土层上划出编号数字要好得多,直接在土层上刻划出数字的做法,既破坏了土层的质感,又使画面很不好看。如果要表现地层的厚度,应当摆上标尺作比例。
同绘图和文字记录相比,对照相还很难提一个易于衡量的标准,但这种形象的记录,既能给人以直观的、强烈的印象,又往往能直接表现出发掘工作的水平,所以应当尽量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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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各文化层的成因,力求作出合理的解释。
绘图、照相、文字三种记录,本是互为补充的。凡照相和绘图难以表达的内容,应该在文字记录中讲清楚。
记录某条探沟或某个探方的层次情况,一般只要说明叠压关系的顺序和位置以及各层的土色、土质、深度、厚度等现象,也许就差不多了;但对工地的总记录来说,最好能对各文化层的形成原因,进行合理分析和推测。
准确解释各层次的形成原因是难度很大的问题。如果发掘面积很小,揭露出的现象有限,当然很难进行这种分析和推测。对持续多年的大面积发掘来说,特别是当揭出了相当广阔范围的地貌情况和建筑物分布现象之后,有许多情况又是不言自明的。需要作这种推测的,往往是已发掘了相当面积而距离揭露全局还很远的那些发现。
例如湖北黄陂盘龙城遗址,1974年曾发掘了1800多平方米,在城内东北隅的主要宫殿区,于生土层之上找到七个层次。当时据土质、包含物、遗迹形态和某些地层的分布位置,曾作出如下的初步推测:
最下面的压在生土之上的第7层,只分布在局部地段,是一种基本不含人工遗物的、很干净的棕黄色淤土,可推测是一片小水塘或一条小河道的遗痕;
第6层是属于二里岗上层期的当地最初出现的下层宫殿基址,往往直接建于生土上;
第5层为亦属二里岗上层期的当地上层宫殿基址,因为这两座上、下两层的宫殿基址范围极大(下层基址只在局部探沟中因解剖地层下挖而发现,并未全面揭露出来),所以既编为房基号(如上层基址为F2),又分别编为地层号(第6、5层);
第4层是上层宫殿基址(即第5层)使用时居民们遗留下来的文化层,所以分布在宫殿基址的周围;
第3层是相当于殷墟阶段的遗存。在盘龙城内外,二里岗期遗存很丰富,而这种遗存很少,看来到了这个阶段,当地的文化已明显地衰落下去;
第2层为南北朝左右至明清的堆积。这个层次,还可分为几个小层次:它在盘龙城内中部略偏东北之地,是一个宋、元时代的庙宇遗迹;其它地段则是一种包含物贫乏的堆积,大概是一种历经许多世代才形成的古代耕土层。第3层与第2层之间的的一大段历史空缺,表明当地荒无人居;
第1层地表层,就是当代耕土。
这种解释,就具体内容来说,有的当然不一定妥当。但是将发掘到的各层次,依照各层的土质和形状、分布位置和包含物等情况,把它们放在恢复当时生活环境的设想中加以考虑,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观察、分析各种文化层的状态的目的之一,本来就应该是设想或复原当时人们的生活状态。
当然,这种解释必须有一定根据,不能凭空作任意假想。如果资料极不充分,遗址的整体现象很不明朗,则宁可只是客观记录现象而少作推测。但进行这种解释,是发掘工作本应具有的高于客观记录的一种要求,而且,它能提高继续发掘这个遗址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只要条件许可,发掘者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上面,我分了五个题目来讨论有关“考古地层学”的一些问题。这个总题目的总内容,应该是探讨这个方法论的一些基本理论,而不是谈具体发掘方法。不过,“考古地层学”是制定发掘方法的理论基础,为了使正确的地层学原理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这里也涉及到不少有关具体工作方法问题。当然,这同具体讲野外发掘方法的课题毕竟不一样,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谈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要求,而不是非常具体的工作方法。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上面谈的一些内容,自然有许多方面是从自已的实际工作中归纳、概括出来的。个人的实践总是有限的,提出这些看法的目的,在于希望引起更多的讨论,更广泛的总结。
编者按:原文参见俞伟超:《关于“考古地层学”问题》,《考古学文化论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后收入氏著:《考古学是什么:俞伟超考古学理论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47页。引用请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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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审核:马强
文稿:俞伟超
图片编辑:黄颖霞
排版编辑:黄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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