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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溪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考核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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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特许经营法律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
首次评估,发现未按照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条款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该进行整改,重新签订,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以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评估。
第五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相关方落实整改。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考核内容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和动态适应性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和动态适应性评估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予的规范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五)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六)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七)其他需要考核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发展及规划制定执行情况;
(二)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能力;
(三)燃气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
(四)提供的燃气产品和服务符合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建立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组成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考核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年度评估。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在评估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特许经营评估相关工作。在评估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准备评估相关资料。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自评报告起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以百分制计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计分按照《玉溪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领导小组从全省(市)燃气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考核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当重新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通过审核的考核评估报告,应当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考核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领导小组反映,评估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处理。
公示结束后,评估领导小组将考核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作为特许经营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经核准后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核准后20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档案。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六条 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合法性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应当根据考核评估意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合格的,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对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责令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逐一予以整改。考核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应责令燃气企业立即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管道燃气考核评估意见为“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按照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十九条 临时接管核准听证。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应当将经专家、评估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考核评估报告在政府公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需提前7日对外发布听证公告,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听证会相关资料随考核评估报告一同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 临时接管预案和期限。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合理选择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延长期满后仍需要接管的,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延长接管期,直至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评估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组织原经营企业和临时接管单位进行相关交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用户代表或媒体进行监督。原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或者暴力阻扰的,可以直接接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不按照要求实施考核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考核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阻碍考核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地下管道输送的天然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玉溪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试行)
2.《玉溪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玉溪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