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
关于严禁耕地撂荒、严禁在耕地种植桉树、果树等“非粮化”行为的告知书
全镇广大村民朋友们:
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大政所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以及在耕地上种植桉树、林果、挖塘养鱼等行为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严禁私自将耕地转为林地、鱼塘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确保水稻、玉米、薯类、花生等作物种植面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桉树等、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耕地撂荒及破坏耕地行为
1.对既不愿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造成长期撂荒的,由村集体负责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发包的耕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流转给种植大户。
2.撂荒耕地或种植桉树等违法行为与补助政策挂钩,存在无理由撂荒或者种植桉树、林果树、挖塘养鱼等行为且不配合复耕复种的农户,经核实农户承包地面积后由村委会报岑溪市大隆镇人民政府,一律停发耕地地力补贴等各项有关农业补贴,待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3.对不配合复耕复种或承诺配合后未履行复耕复种的农户,村集体依照村规民约将有关农户行为与个人信用直接挂钩,必要时开展曝光等惩戒管理,也将影响各项政策申请。
三、鼓励代耕代种、依法流转耕地
对于因弃农经商、外出务工、缺少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致使耕种有困难的农户,可以委托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代耕代种,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
四、严格落实发包方、承包方第一责任
耕地属于国家及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要切实落实好监督管理权,依法运用信用管理、解除承包合同、核实停发惠农补助等各种惩戒措施,坚决杜绝耕地撂荒、非粮化现象。
耕地承包者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人,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意识,依法合理用地,对确因年龄、身体、工作等原因无法自行耕种的,可以依法流转给他人种植,或者委托村委会代管耕种,确保应种尽种。已在耕地种植林果的,要自行进行清除,并开展复耕工作。对拒不配合整改工作的,非法撂荒及耕地“非粮化”行为的,在新一轮土地延包时(即将开展),建议由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依法表决决定对涉及耕地暂缓延包,至配合整改后才予以延包。
若承包者存在第一点所述破坏耕地行为的,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清理完毕,并开展复耕复种工作,否则将影响今年年底及2025年有关政策补助申请。
希望广大农户积极配合镇村工作人员核实耕地情况,并相互告知监督,开展承包地正常耕种及复耕复种。
岑溪市大隆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耕地保护有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水田(水浇地)80元/平方米,旱地40元/平方米。
岑溪市涉及耕地种植惠农奖补政策清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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