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标准、起止时间以及办理方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工作,确保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待遇政策享受上的公平性、一致性。
新政调整了非初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时间。主要指在我市参加工作并缴纳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后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
新政明确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时间。具体来说,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
按照规定,新政自印发日起实施。对2024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前参保人员产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费用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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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王珺洁 刘宇晓
编辑|董礼 闫艳
来源 |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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