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4)海陆破管字第06号
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2024)桂07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韦东甫、韦锑对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桂0703破1号《决定书》,指定由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负责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为依法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确保债权有序申报,管理人就本案债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13日18点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当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方式一:邮寄申报。邮寄地址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22 号名都大厦 1501 室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律师(电话:15678369291);邮寄地址二: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绿地中心8号楼三十一层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梁律师(电话:19163968736)。
方式二:现场集中申报。时间:2024年10月21-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地点: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5号卓越大厦维也纳国际酒店(钦州北区政府高铁站店)八楼。到现场申报的债权人请提前联系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周律师(电话:15678369291)、梁律师(电话:19163968736)。债权人参照附件债权申报文书模板填写债权申报材料并提交管理人。
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的债权人需准备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随时进行核对。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5时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5号卓越大厦维也纳国际酒店(钦州北区政府高铁站店)四楼维也纳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的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申报债权注意事项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
1.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暂计算至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的前一日(即2024年7月1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迟延利息、滞纳金除外)。
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有无涉诉等情况,所申报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应逐项列明具体数额,利息、违约金的计算须附上具体的计算公式。
4.申报债权时应简要写明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付金额和尚欠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的,则应填写清楚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5.债权人为银行的,在申报债权时应一并提交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开户情况以及账户自开户至债权申报时的全部流水明细。
(三)债权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债权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通过邮寄申报或现场集中申报债权的,应向管理人提供一式两份一套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存档。申报债权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收款账户信息确认书等,详见附件债权申报文书模板。
2.债权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可以为1—2人。
4.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基础材料: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3)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4)担保文件、担保登记证明;(5)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6)法院、仲裁机构文书(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需提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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