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境外间谍机关黑手正伸向未成年人

政务   2024-12-07 21:00   江西  

近年来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不断加强对我境内渗透拉拢
甚至将罪恶的黑手
伸向未成年人群体


利用未成年人
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缺乏等特点
包装违法事实、设置圈套陷阱
妄图蛊惑诱导未成年人为其所用
以窃取我国家秘密、危害我国家安全



案例一

网勾繁殖,步步心惊


小吴是我国沿海地区一名在校高中生。一日,在短视频平台上有位自称为某公司代办员的网友主动添加其好友,并称到周边地区的告示牌拍几张照片就可赚取辛苦费,要是介绍其他人“兼职”还能有介绍费。起初小吴也曾心怀警惕,但在介绍第一个同学“兼职”获得“介绍费”后,就彻底放下了戒备心,开始积极介绍更多同学参与“兼职”,在两个星期内先后发展了八名同学从事“兼职”活动,出现了“传销式”扩散趋势。在形成“兼职小团体”后,涉案学生利用午休、周末等课余时间,骑车前往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指定地点拍照,并发送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危害到我国家安全。


案例二

金钱拉拢,诱惑重重


未成年人小沈的父亲在网上发布找兼职的帖子,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连后,因自己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兼职活动,便安排辍学在家的小沈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联系从事“兼职活动”小沈受金钱诱惑,频繁按照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指使前往军事演习地区拍照,还主动拍摄沿路的军车、军事装备等发送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小沈在从事违法活动的时候,虽已注意到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警惕间谍活动警示牌,但出于侥幸心理,仍不断麻痹自己、自我蒙蔽,持续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拍摄涉军照片和视频,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后,才明白自己早已步入违法犯罪深渊,后悔不已,遗憾终生。



案例三

调研为名,窃密为实


小柳是一名中学生,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来自“公益组织”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对方以“旅游开发做调研”为借口攀拉讨好,哄骗小柳前往当地码头、港口、机场等地拍照。很快,“调研”要求逐步发展至收集有关重要军事设施地点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小柳还因此收取了“酬劳”数千元。涉世未深的小柳在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情况下轻易相信了对方,但他完全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一行为已经对我军事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四

为博流量,刺探机密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为了博取关注,获取更多网络流量,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李某将拍摄画面制作成两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上述视频阅读量共计4000余次,被分享、收藏30余次。

视频发布后,有网友在网络平台评论区提醒李某,雷达站、部队营区不能拍摄,李某看后不以为然,未删除视频。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今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刺探的方式非法获取两项国家秘密,其中一项为机密级、一项为秘密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作案工具无人机、遥控器等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服法,并表示真诚悔过。







法官提醒





航拍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在放飞无人机时,一定要注意确认所在区域是否是禁飞区,禁止利用无人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擅自飞行、拍摄并发布涉及部队的照片、视频,造成泄密的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属于间谍行为。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及可疑线索,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国家安全,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来源:国家安全部、中国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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