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检察长使用的办公桌
(二级文物,收藏于人民检察博物馆)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四任检察长使用过的办公桌,办公桌长152厘米、宽92厘米、高82厘米,二级文物,收藏于人民检察博物馆。
1978年最高检恢复重建后,先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厂桥招待所临时办公,后搬到东安门北街147号(现北河沿大街147号)院。重建初期,各方面条件都比较艰苦,最高检机关本着勤俭办一切事情的原则,克服困难,积极开展工作。按照当时最高检办公厅制发的《关于办公室家具配备的规定》,为黄火青检察长配备了办公桌、椅一套,沙发一套,此后这张办公桌为杨易辰、刘复之、张思卿检察长所使用,前后近20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