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要
某商业项目为快速回笼资金,将每一层分割成若干小铺出售给小业主。
1、小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购买商铺,面积16平方米,单价11800元/平米,合同总价188800元。
2、小业主与商管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10年,第四年开始商管公司每年按下表向小业主支付经营收益,委托期限内共支付124%
3、2014年商管公司破产,商管公司告知小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解除,商铺由小业主自行取回,商管公司支付小业主经营收益至合同解除日,解除日之后的经营收益不再支付。
二、争议焦点
1、商管公司以破产为由,解除与小业主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否属依法解除?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的经营收益(即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小业主损失?
3、开发商是否应与商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商管公司以破产为由解除合同,属依法解除。
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商管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的经营收益(租金)不属于小业主损失。
商管公司在涉案合同被依法解除后已通知小业主取回商铺,商管公司对商铺已不再占有、使用,因此无向小业主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租金不属于小业主的损失。
涉案合同解除前,商管公司已按约支付了从第四年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原告也不存在其他损失。故本案中小业主在商管公司解除合同后并不存在损失。
3、开发商已完成出资义务,不应与商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商管公司在租用小业主商铺后,因招商未成功,商铺长期闲置,一直未经营。商管公司用自有资金向所有的业主支付租金,且支付租金已远超过其自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开发商前期作为商管公司唯一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因此,开发商与商管公司不存在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不应与商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论
商管公司依据破产法规定,解除与小业主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违约,也未造成小业主损失。因此,小业主要求商管公司和开发商共同赔偿其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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