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石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管理监督委员会名单公告如下。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石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石山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基金指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在临夏州积石山县地震灾害发生后,利用中央统战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港澳台侨界的捐赠资金设立的,用于长期支持推动积石山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账户设立按照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的章程,在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现有账户设立专项资金科目,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金设立后,资助奖励等支出以利息收入为主,继续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第五条 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研究审定基金的管理使用,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等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管委会成员由省委统战部、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方代表以及临夏州、积石山县相关人员组成,省委统战部机关纪委1名负责同志担任监事,总人数32人。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管委会成员和监事如因岗位调整发生变动,由接替同志自行替补。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奖励积石山县困难和优秀师生;
(二)根据积石山县教育事业发展和基金使用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用于支持临夏州内其他地方教育事业发展;
(三)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基金管理使用由省委统战部统筹,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管理。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办公室会同临夏州、积石山县,根据基金情况和积石山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按照基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基金使用计划,明确受益对象和资助标准(积石山县对受益对象的资格审核、资助资金的具体发放等负主要责任),并报请基金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由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积石山县教育局,由其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并向省光彩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八条 临夏州、积石山县统战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级相关基金的使用和积石山县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基金的使用方向、使用重点等及时向管委会提出建设性、合理化意见建议,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若受资助方违背相关约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有权减少、停止、直至收回资助资金,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
第十条 基金使用情况将通过网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相关监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光彩事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石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名单
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