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文物保护“十须知”

政务   2024-11-01 11:32   青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此后经过多次修正、修订。最近的一次,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此后经过多次修订。最近的一次,是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三、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以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指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四、发现文物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的,应立即报告县级文物保护部门,县级文物保护部门将尽快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进行调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

五、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六、个人发现文物被盗、损毁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何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现文物被盗、损毁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向县级文物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七、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规范,是国家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包括:一是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是作出标志说明;三是建立记录档案;四是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八、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九、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哪些建设行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十、文物安全“十不准”

1、文物建筑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2、文物建筑不准进行焚香、烧纸、点蜡烛、点油灯等明火活动。3、文物建筑内不准吸烟、乱扔烟头。4、文物建筑内不准铺设燃气管线、使用燃气、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5、文物建筑内不准停放电动车辆及汽油、柴油车辆。6、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7、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8、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准私自搭建建筑、进行影响文物安全的施工。9、不准私自修缮文物,不得进行触摸、涂画及“穿衣”“装彩”等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10、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保单位,不准设立功德箱、开展宗教活动。

—END—

来源 青海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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