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网购“避坑”必看

时事   2024-12-11 11:56   辽宁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网络市场突出问题,扎实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网络交易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12月10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辽宁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开设的网店,以14.5元/米的价格销售电缆线。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10月31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的网店内发布的广告有“快速提分、ACT保分”等内容,相关广告由沈阳市和平区某电脑图文设计工作室制作,广告制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24年6月1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大连金普新区某美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售卖某品牌儿童牙膏,商品页面信息有“可吞咽”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宣称依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2024年7月5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  沈阳市沈河区某培训学校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团购项目中,显示各类试听课原价100元,经核查,实际原价为24元。另外,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设置的客服对话框中显示“99元3小时课程”字样,经核查,消费者在购买这一课程前,需要先支付2160元购买30节课程。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2024年8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  海城市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中销售“与妃金箔奢宠焕彩眼霜”时,宣称“因为它是真正能够放松整个眼部肌肉的一款,同时去眼袋、消水肿、防纹淡纹,真正的宁可仙桃一个,不要烂桃一筐,就去买这眼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2024年9月11日,海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  阜新市彰武县某农资商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中销售苗典范® 高氮聚能脲钾长效缓释肥时,宣称“完全可以替代尿素做追肥,每亩增产300斤”。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2024年5月24日,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七  丹东某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中销售“海蓝之谜精粹水”时,宣称“它可以提升你皮肤的自愈力,就你说它是水,你不如说它是一款精华”,当事人无法提供“提升皮肤的自愈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2024年10月23日,东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八  抚顺某有限公司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信息链接标识案


当事人未依法在其自营网站的首页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信息链接标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2024年10月25日,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来源:辽宁日报·辽望客户端

记者:赵铭

编辑:李晓玉  检校:史凤斌

责编:王晓领  审核:李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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