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关诏安县哈溪水库建设工程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民生   2024-11-02 10:52   福建  

正文



诏安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诏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7号


为实施诏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诏安县哈溪水库建设工程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诏安县哈溪水库建设工程用地,位于红星乡坪林村、进水村、六洞村、朱厝社区、国营红星农场。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水工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诏安县哈溪水库建设工程用地建设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诏安县哈溪水库建设工程申请用地总面积151.9420公顷,其中,集体土地61.282公顷、国有土地90.66公顷。拟将农用地135.7466公顷(其中水田5.2479公顷,旱地2.7398公顷),未利用地14.74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拟征收红星乡坪林村集体土地17.8642公顷,其中,水田0.6166公顷、园地7.3812公顷、林地8.2237公顷、草地0.1571公顷、其他农用地1.45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0280公顷;拟征收进水村集体土地6.8872公顷,其中,园地3.8814公顷、林地2.6705公顷、草地0.0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47公顷;拟征收六洞村集体土地0.0315公顷,其中,园地0.0257公顷、林地0.0028公顷、未利用地0.0030公顷;拟征收朱厝社区集体土地36.4991公顷,其中,水田0.0047公顷、旱地0.6805公顷、园地25.6224公顷、林地9.7312公顷、草地0.0115公顷、其他农用地0.43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70公顷;拟使用县水利局国有土地15.8892公顷,其中,园地2.1551公顷、未利用地13.7341公顷;拟使用国营红星农场国有土地74.7708公顷,其中,水田4.6266公顷、旱地2.0593公顷、园地48.1744公顷、林地15.0519公顷、其他农用地2.44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354公顷、未利用地0.977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1.9420公顷。

以上涉及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总面积9.5736公顷。涉及红星乡坪林村集体经济组织5.7745公顷,其中,水田0.0019公顷、园地2.9480公顷、林地2.2456公顷、草地0.0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5302公顷、未利用地0.0280公顷;涉及进水村集体经济组织0.4150公顷,其中,园地0.1379公顷、林地0.26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2公顷;涉及六洞村集体经济组织0.0267公顷,其中,园地0.0209公顷、林地0.0028公顷、未利用地0.0030公顷;涉及朱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3.3574公顷,其中,旱地0.3155公顷、园地2.2254公顷、林地0.80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规〔2023〕5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红星乡坪林村、进水村、六洞村、朱厝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2.5万元/公顷,国营红星农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2.5万元/公顷,各征地地类调节系数为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和《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8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4号)和《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诏政办规〔2024〕2号)规定,符合《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诏政办〔2016〕6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标题:诏安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诏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7号)

来源:诏安政府网

本站编辑: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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