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万元一篇!内蒙古这个旗对文学创作奖励不含糊!

文摘   2024-11-25 08:42   内蒙古  



《准格尔旗文学艺术创作扶持激励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结合准格尔旗实际,设置总则、扶持奖励范围及对象、扶持奖励标准、申报及评奖、评审期限、资金使用与管理、附则七个章节、二十一条款;针对准格尔旗户籍或在准格尔旗生活工作三年以上的文艺创作者、隶属或在准格尔旗注册成立的文化文艺等创作单位、企业、团体组织(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

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跟着一起来划重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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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0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德才兼备、德艺双馨为标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和原创原则,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立足准格尔旗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努力创作生产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刻描绘新时代精神图谱,鲜明反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秀文艺作品。

02.


目的意义

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引导激励文艺创作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打造具有时代特征、中国气派、北疆文化特征、准格尔旗特色,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学艺术精品,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旗,奋力书写新时代准格尔旗文化繁荣兴盛新篇章提供正确价值引领、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03.


评选机构

成立“准格尔旗文学艺术创作扶持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旗委宣传部、纪检监察部门、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融媒体中心等单位推荐。领导小组决定扶持激励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并负责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分管文艺文化工作副部长兼任,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下设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它相关部门、业内文艺人才和专家组成的文学类(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美术书法类(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戏剧和戏曲曲艺类(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影视类(旗融媒体中心负责)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类评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在评选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作。


扶持激励范围及对象


04


激励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文艺作品为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或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的文艺成果。包括:文学类(含剧本、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文艺理论、歌词等)、美术书法类(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剪纸、摄影、民族民间工艺等)、戏剧和戏曲曲艺类(含音乐、歌舞话剧、曲艺、地方戏、音乐剧、木偶戏、作曲、创编舞蹈等)、影视类(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动漫片、微电影、微戏剧、微视频、形象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具体包含以下方面作品:

(一)在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报纸、期刊、网站发表的文艺作品。
(二)在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著作、个人文艺专集等。
(三)在市级及以上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播出活动中参展、参演的文艺作品。

(四)在市级及以上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文艺家协会等部门获得各类文艺奖励的文艺作品。

05


作品内容要求

作品要突出反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以反映准格尔旗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及其它方面主流价值观等内容为主,具体如集中反映准格尔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建设成就的重大题材创作成果;准格尔旗特色文化为主题的创作成果等内容。

06


扶持激励对象

(一)准格尔旗籍或在准格尔旗生活工作三年以上的文艺创作者、隶属或在准格尔旗注册成立的文化文艺等创作单位、企业、团体组织(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二)所创作作品内容符合本章第五条内容的文艺创作者、文艺创作单位、企业、团体组织(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三)成立2年以上,面向社会经常性开展公益服务,且参与文艺活动人数较多,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旗内各文学艺术服务团队(包括网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可酌情进行扶持奖励。


扶持奖励标准


07


创作成果类

(一)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宣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及省、自治区、市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市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文学报刊(选刊)发表的小说(长、中、短)、报告文学(长、中、短)、纪实文学(长、中、短),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评论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

具体奖励标准: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1万元/篇。

2.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3万元/篇。

3.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4.在省、自治区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2万元/篇。

5.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3万元/篇。

6.在省、自治区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2万元/篇。

7.在市级文学报刊(选刊)上发表、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2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1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100篇。

8.在市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05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100篇。

(二)具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诗歌、散文、评论,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评论集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集等,给予0.5-3万元/部奖励。

(三)在主流媒体平台或自媒体账号发布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点击量超过10万人次,点赞量、转发量均超过2000人次的网络文学艺术作品,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奖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30件。

具体奖励标准:

1.文学类:国家级网络平台0.3万元/篇(件);省、自治区级网络平台0.2万元/篇(件);市级网络平台0.08万元/篇(件)。

2.美术书法类:国家级网络平台0.15万元/篇(件);省、自治区级网络平台0.1万元/篇(件);市级网络平台0.05万元/篇(件)。

3.戏剧和戏曲曲艺类、影视类:国家级网络平台0.5万元/件;省、自治区级网络平台0.3万元/件;市级网络平台0.2万元/件。

08


会员资格类

新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各级宣传部门、文旅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具体奖励标准:
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2万元/人;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2万元/人;加入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0.1万元/人。

09


展览展示类

(一)个人作品入选主题展览。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宣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并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奖励2万元/场。

2.个人作品入选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并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奖励0.3万元/场。

3.个人作品入选由鄂尔多斯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并在市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奖励0.1万元。

(二)大型个人主题展览(专场演出)。

1.由中宣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览(专场演出),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专场演出)及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3.由鄂尔多斯市党委宣传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及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专场演出)及由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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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奖项、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和课题扶持类

(一)国家级重要文学艺术奖项。凡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含“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含“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戏剧奖”(原“戏剧梅花奖”“曹禺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原“美术金彩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出版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的,其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

凡入围但未获得以上奖项的创作者,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二)自治区级重要文学艺术奖项。凡获得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艺术“萨日纳”奖、文学创作“索龙嘎”奖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和课题扶持。入选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和课题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按照旗委、政府决策要求完成的集中反映我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建设成就的重大题材的创作成果,由承担任务的个人或协会申报,可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酌情给予专项扶持。

(四)其他奖励项目。在中央、自治区、市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下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各类文艺作品。

1.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万元/项,优秀奖、单项奖奖励0.3万元/项

2.自治区级:一等奖奖励2万元/项、二等奖奖励1万元/项、三等奖奖励0.5万元/项,优秀奖、单项奖奖励0.2万元/项

3.市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3万元/项、三等奖奖励0.2万元/项,优秀奖、单项奖奖励0.1万元/项

(五)文学艺术团体扶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扶持激励对象的文学艺术团体,经评委会评审后,可给予1-5万元发展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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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激励扶持类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已具备发表、出版、演出、展览等条件,但尚未公开的其它优秀文艺作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可给予扶持激励,以资助其落地。具体标准如下:

1.文学类:剧本、小说(短篇集、长篇小说)、散文集、诗歌集、报告文学集等,扶持资金0.5-2万元;

2.美术书法类:绘画展、书法展、篆刻展、雕塑展、摄影展、民族民间工艺展等,扶持资金0.5-1万元;

3.戏曲类:歌曲专集、话剧、歌剧、舞剧、曲艺、地方戏、音乐剧、木偶戏、创编舞蹈等,扶持资金0.5-1万元;

4.影视类: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动漫片、微电影、微戏剧、微视频、形象宣传片、公益广告等,扶持资金0.5-3万元。

申报及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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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1.所有申报准格尔旗文学艺术创作扶持激励的集体或个人,按作品所属类别,分别自愿向文学类、美术书法类、戏曲类、影视类专业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佐证材料(作品创作、发表、出版、展演及获奖证书等),并填写《准格尔旗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激励推荐评审表》(一式三份),由专业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汇总报评委会办公室。

2.申报扶持激励项目者,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旗委宣传部文艺室)提出,并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初评。
3.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同一作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同一作者一次申报同类作品不得超过5件;财政出资完成的文艺作品,个人参加从中获奖,降低一档奖励。
4.合作的文艺作品视为1件,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
5.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6.所有领取准格尔旗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经费时产生的税费需由接受扶持对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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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

由评委会办公室统筹各专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作品进行初评,确定入围作品报评委会。如评委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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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评

由评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二次审核评定;对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确定拟奖励文艺作品名单和拟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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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对申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每年评审结束后,专家评委会名单和评定结果均要在旗内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如网络刷单等)或侵犯他人权益者,评委会要及时取消其参评资格。已授奖或已扶持者,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评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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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准格尔旗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本届遗漏的项目,下届可按原标准补充申报,但不得隔届申报。

资金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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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准格尔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旗财政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如旗文学艺术扶持激励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剩余资金转入下一评审周期使用;当年资金使用不足,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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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对因故未完成的激励扶持项目,要及时清查,收回激励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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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激励扶持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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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宣传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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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准格尔旗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来源:准格尔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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