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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人民法院在冻结或者扣划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注意审查甄别。对金融机构为支持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得因本项目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二、金融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利用专项融资复工续建部分设定抵押权,请求就该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工续建前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工续建部分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
四、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专项融资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账户资金冻结、划拨或者建设项目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文件】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建房〔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
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
四、做好融资保障工作
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为其办理“四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要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等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要建立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各城市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指导督促。对省直管县(市),由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明确本通知的落实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自2024年起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金融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