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海关
原产地证书申请
(前期准备篇)
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优化海关税收服务,支持企业用好用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助力外贸质升量稳。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助力外贸质升量稳的12条关税优惠措施》,明确推进自贸协定享惠便利化,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实现输马来西亚、越南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接下来成都海关将对出口货物海关原产地证书办理业务流程进行系列解读,本文为证书申请前期准备的介绍。
原产地证书申请入口
路径1: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业务。
路径2: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海关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业务。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
01
首次申领企业信息维护
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须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具体操作流程图
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已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完成备案的申请人,系统将自动返填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可对企业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进行备案的申请人,自行填写界面所需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显示为“同步成功”时,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02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此前已通过“两证合一”或“企业维护”方式完成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则无须重新进行维护,如此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填写错误或内容缺漏的,则须进行信息变更,申请人须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更新。
原产地预先核实
为了方便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提升证书审核效率,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可在“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原“产品预审”)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所属海关提交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以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另:企业基本信息部分字段解读
Q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因体现在原产地证书出口商栏,登记的企业英文名称须准确、完整。申请人应对使用的英文名称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冒用、错用企业英文名称而导致贸易纠纷和行政处罚。
Q
企业所属机关
申请人正确选择行政区划,系统会自动匹配对应的所属机关。对于一个行政区划对应多个机关的,申请人应根据辖区海关管理要求选择所属机关。(所属海关为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可拨打028-12360进行咨询)
Q
申领模式
分别为“自理申领”“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代理申领”和“不申领证书”四种申领模式。
NEWS
模式介绍
一、“自理申领”:自理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
二、“代理申领”:受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的代理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委托人及代理企业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三、“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同时做自理申领原产地证书和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
四、“不申领证书”:企业不申领原产地证书,仅办理原产地预先核实、原产地核查等业务的,该模式下的企业英文名称为非必填项。企业需要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应先变更申领模式。
Q
委托人维护
出口商或生产商委托代理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应先签署授权委托书,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通过“代理信息维护”—“委托人维护代理企业信息”模块维护代理企业信息,系统的委托起始日期默认为提交日期,委托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须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并上传授权委托书,海关接收成功后,状态设置为“生效”。委托人在有效期内可以终止委托,如无终止操作,委托代理关系会在截止日期的次日零时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办理代理业务,委托人需重新授权维护后方可办理。
Q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模块查看企业当前在海关已成功入库的原产地企业基本信息
来源 | 成都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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