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镇青松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公示

汽车   2024-09-05 23:5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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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东 通 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代表全体业主就选聘乙方对宁东镇青松苑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宁东业主委员会:

18995092658(加微信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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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代表全体业主就选聘乙方对宁东镇青松苑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青松苑

物业类型:普通住宅

坐落位置:银川市灵武市宁东镇

建筑面积:105765.83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文萃路

南至:文萃路

西至:团结路

北至:长城路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05765.83平方米

其中,普通住宅:102979.83 平方米,商业、幼儿园:1552平方米,物业用房、门岗、自行车棚等1234平方米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441个,其中地上:441个,地下:0个

扫码反映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委官网
www.nxjjjc.gov.cn
举报电话:0951-12388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363号
收信单位:金凤区康平路1号宁夏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750002
自治区纪委监委电话地址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注:宁东镇青松苑小区、槐树庄小区、白杨林小区“三供一业”移交,未移交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序号类型楼栋号套(单元)数建筑面积
(平方米)
1高层住宅///
2多层住宅51139102979.83
3别墅///
4商业用房///
5门岗用房1118
6物业办公用房11252
7自行车库33964
8机动车车库///
9会所///
10学校///
11幼儿园111552
12文化活动场所///
13合计

105765.83
14备注


15宁东业主委员会:18995092658(加微信进群)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为:

1、《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附件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物业服务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应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办公电脑、电话等)。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银川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书。

4、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公开公示栏,公示小区相关物业服务人员的照片、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管理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账目清晰,并实行项目独立核算。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6、公示小区24小时服务电话,承接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维修及公共部分的紧急抢修。周一至周日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维修3天内完成(预约除外)。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7天内答复处理。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0、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业主满意率70%以上。

11、对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房屋管理:

1、每年2次对房屋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报告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协商解决维修问题。检修、保养记录齐全。

2、每年1次对屋面组织排水系统、室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每年检查1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损坏,及时报告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协商解决维修问题。

3、每半月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发现水、电、气等相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业主。

4、每月1次巡视路面、道牙、围墙、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无积水、窨井盖无缺损。及时养护,发现损坏及时报告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协商解决维修问题

5、每季度1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6、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7、小区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三)绿化养护管理:

1、草坪:以绿为主。草高不超过15cm。清杂草:每年除草3遍以上,控制杂草孳生。灌、排水:无明显缺水枯黄,有积水采取排除措施。病虫害防治控制:无大面积病虫害发生。其他:草地生长正常,发现斑秃及时补种,覆盖率90%以上。

2、乔灌木:修剪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1次;篱、球年修剪2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1次以上。中耕除草、松土:年中耕除草不少于2次,及时拔除大型杂草,控制大面积杂草发生。病虫害防治: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不少于2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发生倒伏及时扶正、抢救。保存率达到94%以上。

(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按规范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对设施设备每周巡检1次,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维修资金分摊方案),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根据消防管理要求,定期检查并维护好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其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紧急救援小组,并根据要求定期演练。开展预防火灾、火灾避险和紧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

6、设备房每月清洁、通风1次,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每周1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及时养护,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8、路灯、楼道灯等共用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0%。保证共用照明的正常使用(不含楼道灯的电费)。

9、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五)公共区域公共秩序维护:

1、秩序维护员培训合格后上岗,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小区值班室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3、车辆停放有序。保持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4、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保洁服务:

1、合理设置垃圾桶,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及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无异味。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无大宗废弃物;广场砖地面,目视干净;楼道地面每周清扫2次,无烟头、纸屑等杂物,无乱堆杂物;楼梯扶手、单元门、表箱、窗台、栏杆每半月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明显灰尘;楼道内公共区域玻璃每年清洁1次,保持洁净无明显灰尘;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次;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楼外公共区域宣传栏、各类景观小品、健身器材等设施每月擦抹2次;及时清扫道路积水、积雪。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半年检查1次,每年清掏量不少于75%;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做好消毒和灭虫除害。

(七)文化服务:

1、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传达政府公告、公示。

2、对国家、本市、本小区重大事项进行宣传、公告。

3、协助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宣传文化工作。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3)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4)物业公共区域内的清洁服务

(5)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6)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7)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服务

(8)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2、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附件四: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

1、物业费调整“0.6元/平米后,我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一级物业服务标准,合理配备服务人员;

2、春节、国庆期间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对小区进出车辆实行免费;

3、重大节日进行小区装点举办社区文化活动,营造节日氛围;

4、小区内婚嫁喜事,业主可提前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将在婚礼当天在单元门口铺设红地毯或其它装饰,婚庆车辆免费进出,保安到场协调秩序;

5、小区出殡车辆免费;

6、三个月内逐步更换小区所有破损垃圾桶;

7、小区重点监控盲点区域增设摄像头,确保现有监控正常使用;

8、本年度完成小区楼道窗纱更换维修工作;

9、增设小区健身器材;

10、增设楼道灭火器;

11、修复小区破损路面;

11、协同施工单位处理业主房屋漏雨。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

附件五: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约定↓↓↓

1、优先补贴物业服务支出

2、每年公示收支情况报表

点击查看自治区纪委监委官网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青松苑小区0.6元/月.平方米

                楼道照明费:1元/月/户

其他(幼儿园、营业房等):0.6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擅自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五条:业主应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31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履行交纳义务。

第七条: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交纳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附件六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垂直梯:0部;扶梯:0部

2、绿化率:54.83%,楼间、集中绿地58000平方米

3、区域内市政:

化粪池:4个

雨水井:87个

污水井:262个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284个;草坪灯   /  

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    

4、燃气调压站:    /  

5、消防设施包括,微型消防站:1个,灭火器150个

6、监控设施包括,青松苑:98个

7、门禁设施包括:   /   

8、避雷设施包括:   /   

9、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   

10、电视共用天线:   /   

11、电脑网络线:   /   

12、电讯电话:   /   

13、车 道

14、地上机动车停车场,青松苑441个车位

15、自行车库:964平方米

16、垃圾中转站   /   

17、信报箱:   /   

18、门岗值班室:18平方米

19、物业服务用房:252平方米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停车收费包含车位服务费或车位使用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使用费。

(一)露天车位:

1、【小型车辆】30元/月

2、临时停车的,【小型车辆】【30分钟内】【每次】0元;【30分以上】【每次1元,【超过24小时】按1元/天收取。

3、行政管理部门对车位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约定的停车收费为停车位服务费及车位使用费,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乙方对业主车辆不承担保管及丢失、损坏责任,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一条: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以下标准支出:

1、共用部位停车场保洁服务费按:30%支出

2、共用部位停车场秩序服务和维修费按:30%支出

3、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按:10000元/年支出,甲方出具正规票据;

4、以上剩余部分用于乙方(物业公司)经营亏损。

附件七:物业公共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10、       

11、          

12、          

13、          

14、          

15、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应会同甲方及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实地查验,并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中包括查验部位、存在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责任确定。

实地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查验各方应详细记录,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其他物业必需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的查验费用由全体业主/乙方承担(可选择或

约定比例),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乙方应根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乙方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时,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实施人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及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在告知甲方及社区后可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事先告知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管理费用、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的方式及相关费用、住宅外立面设施、一层花园、顶层露台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乙方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违规装修业主进行劝助、制止。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甲方应于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70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252 平方米,于青松苑小区58号楼前;门岗用房 18平方米,位于青松苑小区。

第二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执行。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毗邻房屋需要维修时,甲方、业主或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如任何一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或阻碍维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附件八:物业服务清单明细↓↓↓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

六、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约定

八、移交资料清单

九、违约责任约定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物业《管理规约》,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定期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本合同终止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九)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90日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五)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乙方应当每 个月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六)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七)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十)乙方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乙方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十一)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法定程序实施

(十二)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三)对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并引导居民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十四)根据甲方授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十五)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

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六)本合同终止前,不得擅自撤离或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

服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物业服务费用增加的,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乙方原因,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及时返还超额部分。

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问题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或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或造成相关损害的;

5、非因乙方原因,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损害;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当在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解除或者续聘事宜,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就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合同续签事宜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商定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物业服

务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全体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20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在20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乙方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以下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及服务标准。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服务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

2、非乙方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变动幅度较大的

3、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标准或收费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开张贴。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住所、联系人、电话等联系方式,为双方确定的联系、送达方式,如发生诉讼,视为诉讼中双方向法院确定的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若一方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通知,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一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报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日                               

宁东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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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转载来源:宁东镇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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