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普惠
“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表示,草案第5条第1款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草案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这些规定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主导地位,具有十分积极和深远的意义。”铁凝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可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政府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以立法形式对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财政投入、师资供给、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王可说。
草案中“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等表述,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巴音朝鲁印象深刻。“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断补齐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短板的政策导向,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1.1%,更加普惠的学前教育是人民所盼,亦是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草案从一审到三审,这一导向也贯穿在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三审稿还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园受政府扶持、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
关键词二:儿童权益
分组审议对儿童权益的讨论依然热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侯永志注意到,草案第20条第1款规定:以学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建议在此之后再加上一句‘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
针对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的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草案三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冉博表示:“安全管理工作是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基础所在,充分保障幼儿安全与健康是学前教育的核心内容。建议补充对‘安全保卫人员’相关内容作明确规定:安全保卫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过硬的身体素质等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优先给予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郝平认为:“还需要对提升教师地位等方面加以明确细化,让幼儿园教师感受切实尊重,全身心投入幼儿教育。”
关键词三:托育
铁凝几次参加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立法调研。她表示:“我们国家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学前教育的重点是保育和教育并重,托育的重点是照顾和护理。这两者的理念和内容有很大不同。托育并不是向低龄儿童的简单服务延伸。如果把适龄儿童的年龄限定在两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幼儿园教师经过系统化转岗专业培训,可以承担托育服务工作。但如果把年龄范围延伸到三周岁以下,除了从安全角度对硬件设施设备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对托班教师的综合素养也提出了更高标准。”
铁凝进一步指出,幼儿园教师接受的职业教育和从事专业托育服务的保育师育婴员不同。当面对一岁多甚至几个月的婴幼儿,因为对幼儿年龄特点把握不准,观察识别与回应幼儿需求的能力不足,婴幼儿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缺乏,幼儿园教师很难提供合格的托育服务,更谈不上科学养育,提升托育服务的内涵质量。“所以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同时,我们要清楚认识到托班不是学前教育的自然延伸,基于这些考虑,对于是否扩大幼儿园托班招生范围,建议进一步进行综合细致的研判,以便与未来条件成熟时出台的托育服务法更好衔接。”铁凝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普特提出:“还是把‘两周岁以上’加上,因为托育和学前教育是两个概念,真正要实现学前教育,三周岁到六周岁之间上学是比较合适的。”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学军建议,增加“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条件和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表述。“主要考虑是加上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避免实践中出现为了利益而不顾条件、违背规律无序扩张带来安全问题,甚至对幼儿的成长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田学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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