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美好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乐东烟花爆竹管控有关要求,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建成区,抱由镇永明村、德霞村、坡拉村、道介村、抱由村、抱北村、番豆村、保定村。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 100 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时间范围: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重点时段:元旦,除夕、春节、元宵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国庆、中秋期间。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 C 级和 D 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在燃放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来源: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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