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儿媳贷款消费,张某出于对儿子的心疼,帮他们还了贷款。后来,张某得知儿子已经离婚,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之前自己帮忙偿还的贷款。
2015年4月,王某在未告知妻子李某的情况下,从银行贷款1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2018年12月,王某和李某以李某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生活开销。2020年2月至6月,张某向儿子、儿媳转账22.81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其间,张某还单独向王某转账13.5万元,用于偿还其2015年所欠债务。 2021年9月,王某和李某协议离婚,未告知张某。张某得知二人离婚后,于今年4月12日将王某和李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表示之前转给他们的36.31万元是借款,要求二人返还。 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贷款1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为归还该贷款向其母亲张某所借13.5万元,应视为王某个人债务。其余22.81万元是偿还用于王某、李某共同生活花费的银行贷款、信用卡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6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2.81万元,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3.5万元。 李某、王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李某认为,张某转账的22.81万元属于赠与,不属于借款。王某认为,13.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庭审期间,承办法官详尽了解各方涉及的借款、还贷款细节以及资金的具体用途后,向王某释明,13.5万元借款是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向张某借取,以偿还个人贷款,因此该笔债务应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同时,承办法官向李某告知,张某已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所有款项均是借给夫妻二人的,其认为张某的转账行为构成赠与,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对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前债务不同法律关系的阐释,王某和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李某承担共同债务4万元,并将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有贵重物品给王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需坦诚相待,对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充分沟通并共同决策。在处理与亲友的金钱往来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应严格区分,并妥善保存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编辑丨孙文利 汪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