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文摘   2024-10-30 10:47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

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3日

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

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稳定全省粮食生产。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前提,坚持严格管控、科学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牧民口粮基本自给,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好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耕地利用保护监管。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凡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不予批准。


      2.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范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化”生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认真排查永久基本农田内违规种植苗木、果树、中藏药材、挖塘养鱼、挖砂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停止其享受补贴政策,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


      3.明确耕地利用优先次序。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在此基础上可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今后需实施的退耕地类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计划任务需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坚决制止私自开展退耕还林行为。


      4.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结合国家最新土地调查数据,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对土地平整、耕地肥沃、机耕机收便利但未划定的地块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调整并及时补划,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减少。严格管控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多元化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持续发挥稳粮效益。


      5.加强农地租赁监管。建立企业等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制度、监管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强化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经营主体相关审查,对较大面积的土地整治与流转项目,做好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土地用途、风险防范能力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把防治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层层细化分解到市州、县(市、区、行委),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应用,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农抓粮的主体责任,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


      2.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实施好全省“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农田建设标准体系,新建高标准农田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进行统一规划,集中连片推进。加强土地整治、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扩大节水高效、高产稳产口粮田面积。到2025年,全省力争新建高标准农田100万亩以上。


      3.加大撂荒闲置地复耕力度。加大摞荒地治理力度,建立撂荒闲置耕地惩戒机制,严防耕地摞荒。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对撂荒地不予发放相关补贴。强化督促检查,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同时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复耕复种。复耕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因严重盐碱化、沙化而撂荒闲置的耕地,要因地制宜发展杂粮杂豆和饲用牧草等作物。


     4.推广良种良法良机配套技术。深入实施“藏粮于技”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5%以上。大力发展现代种业,积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培育一批适合当地的重点农作物品种,提高稳产水平。加快推进全国重要脱毒马铃薯繁种基地和优质青稞繁种基地建设,每年农作物原(良)种基地保持在50万亩以上,良种覆盖率提高到98%。全面落实国家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任务,因地制宜推广合理轮作模式,减轻连作障碍,改善土壤生态环境。


     5.全力稳定粮食生产。各地要结合区位及资源特点,科学合理布局粮食作物种植,分区、分作物制定实施粮食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海东、西宁、黄南等地主要种植高产稳产的小麦、马铃薯、玉米、蚕豆等作物;海西主要种植优质高产小麦和枸杞,适当种植青稞和藜麦;海南、海北、玉树、果洛等地主要种植抗旱、抗寒的优质高产青稞。“十四五”未,全省粮食种植面积力争达到450万亩以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强化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及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激发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广大农牧民种粮的积极性。调整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开发,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扩大小麦、青稞、马铃薯、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范围,推进农业保险粮食作物全覆盖。


      2.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方式。鼓励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推动有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牵头成立区域性联盟或联合体,提高为农服务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组联合,培育一批跨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产业。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农业。


      3.加大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将农作物种子工程、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粮油绿色高质高效、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重点项目,优先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以项目推动技术服务,以技术服务促进粮食增产。开展精准施肥施药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快机械化改造升级。强化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建设,延长产业链价值链,提高粮食生产经营综合效益。


     4.用足用活新增耕地指标政策。严格落实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5.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强化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粮食安全工作机制,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加强考核督促,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行委),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粮食安全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市州要抓紧做好耕地“非粮化”问题排查工作,摸清存量底数。对发现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分类稳妥处置,坚决制止耕地“非粮化”,同时认真调查填写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表(附后),有关工作情况和调查表于3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于6月底前将调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查指导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季度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每年对主要种植区域的耕地地力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分区域设立高空遥感卫星监测试点,开展农作物识别及面积产量、灾情监测,每季度向全省通报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各市州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并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举报线索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规范线索接受范围和转办督办程序,加大破坏耕地行为打击力度,严肃追究失职失责部门和人员责任,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坚守耕地红线、稳定粮食生产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表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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