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高龄津贴审核确认程序
确保高龄津贴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该办法自文件印发30日后施行
《办法》明确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
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
高龄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450元/人·月;80-89周岁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270元/人·月;90周岁及以上城乡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500元/人·月。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补贴发放标准:开斋节补贴180元/人·年、古尔邦节补贴180元/人·年、饺子费60元/人·年,自治区采暖补贴: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200元/人·年、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100元/人·年。
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100元/人·月;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200元/人·月。
《办法》指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区内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普惠高龄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系统确定的新增发放数据,通过台账底册、上门走访、电话或周边熟悉人员询问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高龄津贴发放时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自审批完成当月起纳入发放范围。普惠高龄津贴自老年人符合发放条件当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推送本级财政部门,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至“一卡通”账户。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