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涨粉”一时爽,事后悔断肠~

政务   2024-11-20 21:05   云南  


近日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为在网络平台“涨粉”

而编造虚假事实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某

为了“涨粉”编故事

结果把自己编成了“案中人”

🙃🙂🙃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为“涨粉”,在某视频平台使用其账号直播编造涉胡某某事件虚假内容,展示经过篡改的相关行政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创建“为胡翻案群”等多个微信群,混淆视听,蛊惑群众,以为胡某某翻案、胡某某被打伤住院需要资金援助为由向粉丝索要钱财。经统计,杨某某在该平台直播回放视频涉胡某某事件共计34个,评论数24940条,观看人数达452419人,事件影响重大,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实,杨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腾冲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上的每一次留言、每一次转发都会留下痕迹,肆意传播虚假网络谣言可能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舆论,要有清晰的判断,坚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净化网络世界,文明上网,合理用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YUN NAN PU FA


     来源|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转自|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审核| 吴宗春  李云林

     编辑| 陆  敏  

     校对| 孙  琛  史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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