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宪法之光:保权利 护民生 耀华夏

文摘   2024-12-04 17:55   内蒙古  

宪法之光:保权利 护民生 耀华夏

——写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今天,我们迎来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凝聚着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百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明确了国家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是今年“宪法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宪法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为检察履职提供了哪些保障?检察机关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方面应当如何积极作为?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记者带着问题展开了采访。

保障权利,同心同行

宪法是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自出生到老去,公民跨越一生的权利和义务,在宪法中都有规定。


提到公民权利,不能不提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民法典在编纂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体现宪法精神和原则,遵循宪法规定。


翻开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不难发现,字里行间无不镌刻着宪法印记——宪法内蕴含着与民事权利保障紧密相关的条款,成为编纂民法典的根本法律源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在民法典中均得到具体落实。


“宪法中有‘民法’,同样民法中也有‘宪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教授向记者介绍,例如,宪法第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规定为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而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民法典对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法律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


“民法典在对宪法相关规定进行实践的同时,也为这些规定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以民事权利的保障为核心,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并提供了多样化的权利保护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教授进一步解释,例如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丰富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物权编中对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行了具体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障。此外,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确立和规范,直接响应了宪法对公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要求。


“宪法不仅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还要调整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民法典只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作用更为基础,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制度联系更加密切。可以说,宪法是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民法典是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各自的法律功能有所差异,但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必须依赖的重要法律。”莫纪宏补充道。


护佑民生,与时俱进

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在现行宪法中,“人民”二字出现了300多次;在宪法的具体条目里,处处可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权利、护佑民生是宪法的底色。


“宪法涉及国家发展、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规定都聚焦民生领域。”单平基向记者介绍,例如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通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等举措,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这对提升国民素质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例如宪法确立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就业稳定。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可以说,宪法中涉及民生的规定不胜枚举,这些规定不仅是民生领域相关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更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单平基说。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宪法积极作出回应,迎来了自1982年实施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2018年3月11日15时52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的宪法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夯实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让民生福祉有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与时俱进是宪法能够保持强大生命力的重要法宝。也正因如此,人民才信仰宪法、尊崇宪法、拥护宪法。”单平基表示。


“强化民生司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民生热点、聚焦重点人群,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将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在蓝向东看来,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宪法的“人民性”“权利性”“法治性”,聚焦重点人群、突出重点领域,持续做实做优各项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切实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落实宪法规定、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一个有力抓手。”蓝向东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稳妥拓展支持起诉案件类型,由注重劳动者维权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受家暴妇女维权,跨区域、多部门开展协同保护,切实保障弱势群体依法享有、有效行使诉权,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良法善治,光耀华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使国家治理能够有序进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基石;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而确保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国家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发展;宪法展示了国家民主法治的形象,向世界宣告国家对于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诸多重要理念的践行,有力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回顾百年党史,也是中国共产党运用宪法治理国家的历史。从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1949年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及其几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文本,充分体现出党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夯实奋进新时代的宪法根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以宪法为核心、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如何进一步发挥法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全会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既是法治各环节改革的前提和出发点,也是法治改革的重要事项之一。”莫纪宏阐释道,“全会所倡导的法治改革是全方位、全链条的。要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确保法治各环节始终沿着正确目标前进,必须坚持以宪法为统帅,既要在立法层面坚持‘依宪立法’,也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尊重宪法权威、在守法环节积极遵守宪法规定。总之,法治各环节和各领域的改革都必须贯彻‘宪法至上’的法治原则。只有在法治实践层面,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改革的重要使命和具体任务要求,法治改革才能出现‘新气象’,产生‘新成效’。”


宪法保障,检察有为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离不开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执法司法机关的担当作为。


“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为检察履职奠定了制度基础,特别是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检察机关更好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单平基表示。


在他看来,宪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进行界定,并强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一制度设计,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互相托举、共同协力,既保障司法透明与检察公正,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支撑,又保障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当下,检察工作逢临最好发展时期。适应法治实践的新形势,检察机关探索构建起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作为“主体框架”之一的民事检察,与公民权利、民生保障关系密切。新时代民事检察如何更好落实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


对此,蓝向东认为,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首要是聚焦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与发展大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蓝向东表示,在落实宪法定位的实践层面,要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持续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切实加强同级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实时监督实现全程监督,加强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向深层次违法监督推进。同时,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引导基层民事检察部门把监督重点放到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虚假诉讼、民事执行、调解确认等司法活动上,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改革部署,是新时代检察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时代契机。


记者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融入国家执行体制改革,最高检近期加强相关调研和工作部署,加大对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指导力度。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0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约5.6万件,提出检察建议4.5万余件,法院同期采纳3.5万余件,采纳率为86.22%。

蓝向东介绍,下一步,最高检将领导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改革部署,持续加强对民事执行的全程监督,积极参与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建设,针对民事执行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适时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进行民事检察履职时,也要注重发挥民事检察制度价值,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蓝向东特别指出,要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民事检察和解案件办理力度,积极联合审判机关、党委、政府形成合力,有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创更加和谐美好的新生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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