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运作方式及核心要点

2024-08-02 10:46   河南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关要求,国土资源部正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程序下放。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对参与矿产资源运作具有较高的热情,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运作过程中矿业权取得方式的政策进行梳理,并对其参与矿产资源运作可能面临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项目研究背景

矿业是工业产业链的初端,被誉为“工业之母”。无论是工业化时期或后工业化时期,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永远不会发生改变,国家资源能源安全供应和保障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撑,对矿产资源的运作也极为重视。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矿业同样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从无序到有序,矿业权的取得从无偿到有偿,从国家出资勘查开发的计划经济模式,到多方竞争的市场化模式转变。由此也引发了地方国有企业对参与矿产资源运作的探讨。本文主要对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运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以期为地方国有企业参与与矿产资源运作提出新的思路。

二、地方国有企业取得矿业权政策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矿业高速发展的大潮下经历数次变革。地方国有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运作过程中首先需关注的核心问题为矿业权的取得,因此本章就地方国有企业取得矿业权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同时要求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明确矿权取得只有申请审批这一种方式。

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各自适用范围的差异,分别就新设探矿权和新设采矿权的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条件和程序。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由过去单一的行政审批,转变为行政审批和市场竞争出让方式并存的新格局。

200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矿权市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明确矿业权出让分为“申请在先”、协议、招拍挂三种方式,并且根据矿种和勘查开发风险程度具体规定了每种出让方式适用的情形。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矿业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随着国家从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向追求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变,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也随之不断调整变化,从申请批准,到申请批准与市场竞争出让相并重,直至目前全面推进市场竞争出让根据矿权市场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目前地方国有企业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矿权,通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或由政府直接划转等方式取得权受到一定的政策限制。

三、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案例介绍

近年,多地不断探索创新矿产资源运作新模式,以砂石资源为例,山东、江西、四川、湖北、甘肃等地采取统一开采销售的砂石国有化管理模式。此模式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成立地方国有企业,由地方国有企业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砂石统一资源开发管理及运营,以实现规范整合区域内的砂石矿产资源,稳定砂石市场价格,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以下选取山东省新泰市矿石资源国有化管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2018年,新泰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下属的新泰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新泰市平阳建材资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建材”),专业负责砂石加工、销售。另根据山东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管理工作意见》(新政发〔2019〕10号),平阳建材作为管理服务平台,与各山石矿山采矿权人签订统一营销服务协议,负责对全市山石矿山资源扎口管理和一体化运营,包括山石矿山综合整合整治,及整治整合后新建的矿山安装视频监控、车辆定位、地磅监测等方式进行全流程管控。同时,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科学核定矿山生产经营综合成本及矿产品销售价格,强化对各山石矿山采矿权人以实现集中化及归口管理。

目前,统一开采销售的国有化管理模式目前主要运用于砂石及河道采砂行业,尚未在整体矿产资源运作中予以推广,但此模式为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运作提供新的思路及参考。

四、目前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运作核心要点

结合矿产资源自身赋存的复杂属性及地方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归结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运作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管控机制统一协调

目前,矿产行业存在矿产开采秩序不规范、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对区域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

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地方城市建设者相比民营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在参与矿产资源的运作过程中,利用其自身国有企业背景及资金管理经验,严格执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统一管理办法,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管理流程。在矿产资源运作的过程中地方国有企业需统筹负责矿产资源开采运营管理不断更新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争取在爆破、钻孔等生产环节不断突破同时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石等实行统一处置,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益分配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矿业权占用费及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2∶8。

另根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为1030714,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因此地方国有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运作过程中,应向按照财综〔2021〕19号文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支付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相关主管部门在取得地方矿产资源收入过程中,扣除国家及省级提留,剩余部分可优先支付给地方国有企业,满足矿产资源后续运营的需要。

(三)矿产资源经营成本核算

矿山生产经营成本主要包括荒料成本、矿山维检成本、运输成本、环境治理成本、设备耗损及折旧成本、人工成本及水电成本等。由于矿产资源较为复杂自然属性,导致其生产经营成本受地理位置、赋存条件、数量品位、市场需求、成本计征方法等因素影响较大尤其是荒料成本、矿山维检成本、运输成本等矿产资源专属成本缺少相关行业标准,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各矿山经营成本估算差异较大。

地方国有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运作过程前,需对矿山开采相关成本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做好成本预算及现金预算管理,并逐步完善企业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成本核算流程。在开采过程中,地方国有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因素的基础上,科学核定矿山生产经营综合成本作为未来确定矿产资源收入价格的依据,如有必要可在相关的运营服务协议等相关中明确运营成本变动情况下的价格调整机制,为企业未来运营提供相关依据或参考。

落实生态保护相关责任

现阶段,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所提升,但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盲目开采等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尤其是老矿山和中小型矿山企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矿产资源利用粗放,造成较为的严重的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地方国有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应当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需编制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签订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按规定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在矿山设计建设时配备一定标准的三废处理设备,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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