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晨,浏览今日头条时,一条《任丘一乡政府没收信用社办公楼?》(详见“阅读原文”)的帖子映入眼帘:
上述文章对官方处罚文书中“没收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非法占用1216平方米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将信将疑。
对了,“沧海洞察”11月21日发布《违法占地!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处罚》(点击蓝字可阅览详情)时,是直接复制粘贴官媒的,当时并没有仔细浏览具体内容。
读罢上述帖子,又特意到官网“拜访”了这则行政处罚文书,竟然从中发现了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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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任丘市北汉乡政府查明,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7月,占用北汉乡北汉村西南北汉乡人民政府西侧土地1216平方米擅自翻建办公楼。
建办公楼可不是小事,一天两天可干不完,而且就在乡政府西侧,可算是执法人员的眼皮子底下,咋就没有发现呢?是当事人猖狂,还是执法人员放纵?真不敢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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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官方文书中称,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这座办公楼“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按照相关规定,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前,应视为继续状态。如果建筑不符合城乡规划,对规划的影响就始终存在,应视为继续状态。也就是说,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目前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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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官方文书载明,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责令退还土地”的内涵是“责令违法主体将违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这里的违法占用土地应该退还给谁呢?从“翻建办公楼”基本可以推断,该办公楼此前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该是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将违法占用土地退还违法主体,岂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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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处罚文书显示,没收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非法占用1216平方米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办公楼已经建成,如何没收?怎么没收?没收后是闲置还是出租、调拨、拍卖信用社办公楼?如果无法没收,应当如何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是作出了,总不能机械执法吧?若是行政处罚内容无法实际执行,尴尬的是谁?有损于执法权威吧?
有观点认为,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是否可以拆除或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没有予以明确,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原则,不宜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该类非法占地,除责令退出土地及可以并处罚款外,对地上建筑物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自然资发〔2022〕165号)附录A二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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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对当事人非法占地是按照15元/㎡进行处罚的。
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第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公布生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结束的时间即为发生时间。”
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6条,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应视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既然仍处于违法连续状态,缘何适用过去的处罚标准(15元/㎡)而不适用新标准呢(100—500元/㎡)?一罚了之?还是挠痒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