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某百货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被行政处罚案例

民生   2024-11-13 12:57   江苏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法宣办、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某百货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被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用农药(高效蚊蝇香王)。该百货店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赣榆区农业农村局经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从涉案卫生用农药(高效蚊蝇香王)的来源、采购、销售及产品确认等方面开展详细调查,查明该百货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该百货店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驱防蚊蝇产品是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是露营、居家的生活必备品,需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过一系列的毒理学、生态学、驱蚊蝇效果和药效实验,取得农药登记证并在包装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才能上市销售。经营者应尽产品查验责任,确保所经营的产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案例由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报送。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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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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