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鼓励机场、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
景区公园车位实行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小区周边公共车位
面向业主可包月收费
我省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办法明确,差别化收费可以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方式确定。简单来说,停车费收多高可能取决于车位所处地段、具体位置、停放时段等因素。
近年来,不少居民小区停车难备受关注。此次办法提出,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老旧小区周边可以适当提高优惠幅度。
鼓励车站医院停车位
延长免费时长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其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从低确定。”突出公益性是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办法》明确,对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给予免收一定时长停放服务费。“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
我省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实行错时错峰共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提供停车设施共享服务的,可按不高于所在地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不提供合法票据,
停放者有权拒绝交费
在对收费的管理上,《办法》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未提供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放服务费。”
来源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公共频道 编校 | 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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