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的行为给予肯定
【非法制造】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管制刀具分类和安全要求》(GA1334-2016)、《日用刀具分类和安全要求》(GA/T1335-2016)相关规定要求,对刀具制造企业,不得制造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并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刀具的生产制造。
【非法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销售】
警方提示
应坚决抵制管制刀具
如发现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情况
请拨打110举报!
再次提醒大家
不要随意携带管制刀具
以免给自己或他人
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黄山区公安 编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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