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判我们不承担保证责任,我的工资卡也已经解除冻结了,困扰了我多年的问题终于解决了……”近日,当事人吴某在再审案件改判后来到庄浪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反馈情况。
2017年6月孙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20万元(新贷),由吴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该笔贷款实际未向孙某发放,而是在健全了表面的借贷凭证后,用于归还孙某2015年在该商业银行的120万元借款(旧贷)。
2021年4月,吴某等人担保的该笔贷款逾期后,孙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将贷款人孙某及保证人吴某等人起诉至法院。庄浪县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在吴某等担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吴某等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以调解结案。
后吴某从孙某口中得知“借新还旧”的事实,遂申请法院再审,法院以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且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吴某等保证人向庄浪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该案不符合依申请监督的条件,但由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我们启动了依职权监督程序。”该院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审查案件卷宗,调取借款人孙某2015至2017年在某商业银行的个人借(还)款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银行业务人员等,检察机关最终查明旧贷系抵押担保,新贷与旧贷非同一担保人,而且在签订保证合同及法院调解过程中吴某等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均不知情。
由于该案涉及的民事调解书是主合同当事人隐瞒空存空取、借新还旧的主要事实,在吴某等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该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院检察建议,再审改判新贷保证人吴某等不承担120万元担保责任。
同时,庄浪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坚持监督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办理情况移送某商业银行及银保监部门以案为鉴,以个案办理助推金融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