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各企事业单位对外公开宣传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若配图使用不当,在现今“知产蟑螂”(指专门从第三方受让知识产权,然后通过批量诉讼的方式获取巨额利润的单位或个人)肆无忌惮烂诉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公众号运营者面临诉讼乃至赔偿风险。本案中,某高校因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插入了一张经网络下载的配图,被“知产蟑螂”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我所律师团队作为该高校代理人积极应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知产蟑螂”的全部诉讼请求。
01
案情简介
TAHOTA
某高校为宣传学生假期生活,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一篇文章进行宣传,并在“某库网”下载一张图片后作为配图插入文章使用。时至两年之后,该高校突然收到一纸诉状,原告方以该图片的使用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该高校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
02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及应诉要点分析
TAHOTA
一
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我所团队律师答辩主张,案涉图片的著作权权属不明,理由如下:
第一,该高校所使用的案涉图片来源于“某库网”,其网页中也明确显示,案涉图片“版权所有:@某库网”;同时,“某库网”属于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所有并运营,故为查明案涉图片著作权的权属情况,建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有利害关系的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第二,2021年1月6日,“共青团某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文章,也使用了同一张图片,其文章尾部同样标明案涉图片“来源|某库网”。而本案中该高校所发布的相关文章也正是为了贯彻共青团的精神号召。
第三,原告虽然在庭审中提交了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定案依据:其一,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贵州省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原则上以申请人身份证地址为准,但案涉图片著作权权属可能的所有者中,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住址位于上海市,原告诉称的原著作权人住址位于北京市,原告吴某某的住址位于辽宁省,前述地址均与贵州省无关,故贵州省版权局的登记属无效登记。其二,原告诉称的原著作权人在“某酷网”发表了案涉图片,但时间系2年前,而《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案涉图片首次发表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即三年前),证据前后矛盾。其三,《作品登记证书》虽显示由贵州省版权局下发,但登记平台实际由贵州中云版权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版权局并未实际介入,而该公司不具有确定著作权权属的主体资格。因此,该登记证书不能证明该图片的著作权系王某某或吴某某享有。
二
本案被告使用案涉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所律师团队答辩主张,该高校使用案涉图片构成“合理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高校为非营利性高校,发表案涉文章是为了响应共青团号召,倡导学生在假期合理利用时间,践行交友、健身、学习和陪伴家人的良好生活和学习氛围,属于大学教育的延伸,并未用于盈利等商业目的;而且文章尾部明确注明了案涉图片的合法来源,并未影响案涉图片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高校使用案涉图片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对案涉图片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三
本案被告使用案涉图片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律师团队答辩主张,案涉图片系从正规渠道、公开途径下载所得,该高校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无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高校是在购买“某库网”会员之后下载的案涉图片并使用,而“某库网”也明确注明案涉图片的版权归其所有,故该高校系从合法、公开途径获得案涉图片,并不知案涉图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
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认定结合该高校的宣传运营情况,该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主要由学生干部指导在校学生编辑和发布,再结合文章标注的图片来源、某库网自身性质及刊载内容、共青团微信公众号相近日期发布的文章标注图片来源,足以建立起案涉图片来源、获取方式、提供主体的基本事实,可以综合认定该高校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推定该高校并无侵权故意。故此,该高校无需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03
法律风险提示
TAHOTA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运营者在文章插图的使用中需注意,所使用的图片需通过正规渠道下载,经公开途径取得,并保留注册账号、登录信息及下载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公众号中所使用的图片,尽量通过固定途径下载获取,以确保图片获取来源合法,并且在使用下载的图片时,需明确注明图片来源。
04
案件思考
TAHOTA
一
知产登记不规范滋生大量“知产蟑螂”
如前所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但实践中,各版权局并不会对前述管辖进行严格要求,更重要的是该登记行为主要是由无法定职权的各类公司来接受完成。由此,将导致大量并非真正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并非原始著作权人的“知产蟑螂”为了烂诉需求,而大量进行知产登记。
此外,各地版权局在进行登记审查时,并不对申请材料进行有效、实质审查。我所律师团队在办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实操登录“贵州版权局登记平台”进行申请登记,发现申请操作简单,十几分钟便可完成申请登记;同时,就作品著作权权属这一核心事宜,平台仅要求申请人出具享有作品知产的单方声明即可,并不就权属作任何实质性审查,由此将导致登记审查流程流于形式,甚至登记无效。
二
“知产蟑螂”烂诉导致法院及应诉人诉累增加
实践中,“知产蟑螂”以小而多的大批量案件为获利方式,其烂诉成本低,导致人民法院及应诉人的诉累增加。同时,大部分“知产蟑螂”在主张维权费用支出时,会将多个侵权行为进行统一保全,统一支付费用,但在主张维权费用时,将前述统一支付的费用向多个应诉人进行重复主张,由此赚取保全费用差额。虽然该情形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知悉,但由于应诉方对此很难获得有效证据证明其重复主张,故该部分费用存在被支持的风险。
综上所述,诸多企事业单位并未注意公众号文章配图的正规使用,导致在碰到“知产蟑螂”类著作权人提起的诉讼案件时,被迫选择支付一定费用后化解纠纷。因此,各企事业单位需注意公众号文章配图的正规使用,做好前期合规工作,坚决与“知产蟑螂”的烂诉行为说不。
LAWYER
作者简介
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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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 | 争议解决 | 人事/就业
巩瑞
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丨公司商务丨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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