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D3AG9847,法定代表人孙浩,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定庵村(原铁矿洗矿场)01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你单位厂区露天堆放大量不明性状的固体废物,经现场踏勘及调阅相关台帐资料,你单位现场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整体面积约10000平方米,露天堆放污泥数量约6000吨,污泥一般固废代码为SW07。你单位厂区内仅建设两栋白色大棚,除白色大棚内部已硬化,其他区域未采取硬化或其他任何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涉案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露天堆放大量一般工业固废(污泥代码SW07)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3.2024年6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涉案企业露天堆放大量一般工业固废(污泥代码SW07)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4.2024年6月14日,蚌埠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废的情况;
5.2024年6月14日,蚌埠市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处置合同3份,证明涉案企业一般工业固废来源及违法所得情况;
6.2024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蚌埠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流水1份,证明涉案企业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废及违法所得情况;
7.蚌埠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蚯蚓及30万吨营养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8.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情况说明及蚌埠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位置图件资料,证明涉案企业坐落位置在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情况;
9.2024年6月26日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2份、《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打印件一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情况;
10.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证明本案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1.蚌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蚌埠绿色高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环罚告〔2024〕7号),拟对该单位罚款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并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7月19日该公司申请听证,2024年7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听证通知书,8月1日举行听证会。该公司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厂区尚在建设中,未开始生产经营,临时堆放污泥类工业固体废物,且没有违法所得。只有一项违法行为,愿意接受一项处罚,适用法条不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处十万元罚款。对于其它处罚,当事人均不接受。2.(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情况说明)证据不能证明我们企业坐落在龙子湖风景名胜区;3.证据中的2份检测报告不能说明我们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用于支撑当事人质证观点,且在听证会中当事人提出的质证观点,调查人员已现场进行回应,当事人未在现场提出异议。
经听证和集体讨论,你公司听证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处罚程序合法,决定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核定(案件裁量起点为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38%,分别为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重大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在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6%,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元整(¥44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159899.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徽商银行蚌埠淮河路支行 户名: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 账号:8160001201200001879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内容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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