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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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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
(试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中的资金保障作用,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积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有关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
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两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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