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刘某为给父亲颐养天年向房开公司购买一套位于遵义市某区的错层湖景别墅,双方约定2019年6月30日交房。可当刘某去接房时,发现自己购买的别墅的基础层被其他业主侵占并扩建成库房使用。经法院查明,刘某购买房屋的基础层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经被唐某侵占,房开公司对此系明知,但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刘某。刘某拒绝接房后,房开公司拒绝退款,为解决案涉纠纷与房开公司进行了旷日持久的协商,直至2023年3月10日房开公司终于同意为刘某更换房屋,房开公司要求刘某必须于2023年5月30日前办理好更换房屋的手续,但房开公司却于2023年5月25日将承诺更换给刘某的房屋予以出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开公司明知别墅的基础层被他人违法侵占仍将该别墅出售给刘某,且在交房时未能排除妨害,刘某有权拒绝接房。后经协商刘某主张更换房屋符合《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但房开公司未按约履行更换房屋的承诺,在房开公司无法为刘某更换房屋的情形下,刘某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退货”权。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房开公司退还其收取的购房款、维修基金、登记费用本金共计994791.74元和相应的利息。
案件判决后,房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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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盛。诚信,是做人、立业、兴国的重要根基。本案中的房开公司,故意隐瞒原有出售房屋已被侵占的现状,且在要求刘某短时间筹备数百万更换房屋手续的严苛条件的情况下,违背换房承诺将指定房屋另行出售。房开公司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否定性评价。企业想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必须树立并践行诚信经营的理念,如此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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