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事发湖南常德。
近来似乎进入“墨菲定律”循环。对此类恶性事件,说是快要接近麻木了,但闻讯心里还是不免产生抽搐感。
就无差别伤害事件,这几天写了几篇小文。公众号后台留言中,对于行凶者不乏谴责声,也有不少“事出有因”、“被逼无奈”之类的感叹。
在社交平台上,也能看到“走投无路”的舆论立场。刚刚在微信朋友圈,还看到“谴责没有意义”的说法。
总之,对此网上多少有一些“不公—隐忍—血恨”的道义逻辑,将问题过于归咎于外因。
无差别极端暴力犯罪,根植于个体心理、社会环境因素的交叉点。
转型时期,确实存在诸多社会不公与制度缺陷。社会抛离感、相对剥夺感等社会化场景,可能诱发极端暴力问题。
毫无疑问,我们需要在现代性平台上,致力于建构一套公平公正的制度与程序。
但社会宏观因素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有着相似的背景条件,有些人会制造惨烈的无差别伤害,而有些人可能做不出这种事。
那些丧心病狂者,即使曾经经济困难、情感遇挫,或确遇冤屈、蒙受不公,就采取无差别杀戮无辜者的极端方式,甚至拿最脆弱的孩子下手,都是万恶不赦的。
如此无差别伤害的恶行,只有与恐怖主义分子同样凶残低劣的人渣才干得出来。
彻底颠覆“冤有头、债有主”的债责伦理,选取最极端、最残忍的手段去伤害更弱小的无辜性命,在狼面前是羊,在羊面前是狼,对之报以怎样的鄙夷都不解恨。
如若个人境遇抑或社会问题,足以成为极端犯罪行径的理由,并能得到某种程度的“理解”,那么任何犯罪都可以具备正当性,罪与罚便失去意义。
对于此类恶性案件,我也不同意用“报复社会”来归类。
以一个抽象的概念取代被伤害无辜个体的痛苦,不仅会使极端暴力行为人从心理找到理由,且任何人都可以躲到抽象概念“社会”的后面去作恶。
在一个“理解”极端暴力的道德语境中,个体会将暴力行为视为能够受到某种允许的、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进而维持一种反社会、反人类的“英雄”幻想。
即时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及其潜在的规制力,如果出现某种含混指向的“松动”,势必增强当时场景下的犯因性特征,形成某种复制效应,导致无差别杀人等极端暴力行为发生概率增加。
“报复社会”的道义幻觉再往前一步,就可能是带有悲情主义色彩的集体共鸣;极端暴力事件引发的社会恐慌心理,就会多了一些由抽象转化为客观现实行为的可能性。
身为潜在受害人的大众,唾骂无差别杀戮的声音理应更大一些,不给那些潜在的行为人哪怕一丁点社会心理诱导和暗示。
来源:老萧杂说 作者:秃笔的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