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完成类乌齐县城区主次干道、巷道乱堆放石饰品清理的通告

民生   2024-11-12 18:25   西藏  

各石饰品主:
近年来,在县城主次干道、巷道公共区域的人行道、巷道等区域堆放大量石饰品,严重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和县容县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款“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八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有关禁止占用城市公共区域的规定和要求,现将限期完成类乌齐县城区主次干道、巷道乱堆放石饰品清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建成区摆放石饰品一律实行批准制。在县城建成区堆放、摆放石饰品等占用公共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城市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凡在建成区未经批准私自堆放、摆放的石饰品等占用公共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2024年11月20日内完成石饰品的搬迁和清理,否则一律视为无主石饰品。从2024年11月21日起,县城市管理局将对无主石饰品进行清理。

三、清理的石饰品需在7日内到县城管局办理领取手续,并处以石饰品主人承担清理整治和运输所产生费用。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手续领取的,县城市管理局将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请广大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干扰整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类乌齐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投稿邮箱:leiwuqiwangxinban@126.com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编辑:和春兰
一审:黄伟
二审:龚涛
终审:阿旺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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