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即“内部举报人”)举报企业下列违法行为:
(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食品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举报。
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或官网)
举报电话:0474-12315
邮寄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25号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温馨提示: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相关事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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