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遮光、产品伪劣!八大户用光伏纠纷判决

学术   2024-10-04 18:57   吉林  


截止目前,全国有超过600万户家庭安装了户用光伏项目。

随着项目数量的快速增加,因为安装户用光伏造成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长。不同纠纷,该如何处置?本文选取8个判决案例,希望给予借鉴。

案例一:光伏系统着火,引起房屋着火,如何赔付?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杨某某与上海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杨某某将自己位于冠县某村自有产权房屋房顶租赁给上海某新能源公司用于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对该电站的建设运营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3年1月27日,案涉太阳能光伏电站着火,引燃杨某某房屋,将房屋建筑构件及屋内厨房用具、家居用品等物品烧毁。
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上述火灾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原告民房房顶光伏板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后杨某某与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调解/判决结果
经法院法院调解,经过与杨某某、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和上海某保险公司的多轮沟通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和上海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为12万元,由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承担6000元,上海某保险公司承担114000元。日前,该款项已全部理赔完毕,杨某某已收到该款项。
来源:冠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房屋着火,烧毁光伏系统,如何赔付?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8日,王某和甘肃省某能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合作协议》,约定由该能源公司在王某自家屋顶全额投资建电站,能源公司负责电站设备运行的长期维护及费用支出。
2024年3月30日,该电站所在房屋发生火灾,致使王某房屋局部及陈设受损。
经景泰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自建房屋电线故障造成线路短路,引燃屋面板等可燃物致灾。火灾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该能源公司表态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不予赔偿,无奈王某诉至景泰县法院。
调解/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节,最终被告主动提出愿意把原告住房屋顶电站的逆变器、配电箱安装好,恢复电站正常运行,保障正常发电且未来4年电站收益归属原告。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来源:景泰县法院
案例三:光伏板遮挡邻居采光,如何处置?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均是泰安东平某村村民,系前后邻居。
2023年6月被告投资在自家房顶顶部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因北侧安装的光伏板上檐与房顶系同一竖直面,上檐高度较高,在原告家的庭院及房屋内形成大面积阴影、长时间遮阴,影响原告采光,给原告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调解/判决结果
经法院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被告同意拆除部分光伏板,调整部分光伏板位置,避免影响原告采光,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来源:泰安中院
案例四:又一光伏板遮挡邻居采光,如何处置?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吕某与被告柳某、杜某均系沂源县某村村民,双方系邻居关系,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建造的房屋的北邻。
2020年秋天,被告在其房顶安装了太阳能光伏板,每块光伏板长度为2.1米,宽度为1.05米。因需留出通道,被告屋顶的最后一排最上层自东向西第一块至第三块太阳能光伏板高出其他光伏板1米左右,其余的光伏板最高处与被告屋顶的垂直距离为2.9米,第四块至第十四块遮挡原告房屋,影响原告的采光和日照。
原告的房屋自2020年4月租赁给他人使用,2022年5月原告另行租赁时,租赁价格明显降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被告房屋屋顶的光伏板构筑物;赔偿原告房屋租赁损失18000元。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柳某、杜某在其建造的房屋屋顶安装的太阳能光伏板,最北边一排最上一层自东向西计算,自第一块至第三块高度降至与屋顶的垂直距离2.9米,自第四块至第十四块拆除,上述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柳某、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吕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柳某、杜某已履行完毕。
来源:沂源法院
案例五:光伏板占用公共道路上层空间案
基本案情
李某和万某系前后邻居,中间隔有2米多宽的公共道路。2023年11月份,万某看到李某家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板,起初并没在意,后来发现光伏板竟从墙沿向道路上空伸了1米多宽时,内心不禁隐隐有了担忧。万某认为一旦出现雨雪天气,不但影响其居住安全,还给道路通行人员安全造成威胁,可以说是在道路上空悬挂了个不定时炸弹,便要求李某停止施工。李某认为光伏板系光伏公司设计安装,便不再予以回应。光伏公司认为不存在安全隐患,拒绝改造。陈某无奈将李某、某甲新能源公司起诉。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房屋北边的胡同宽度为2.5米左右,而被告某甲新能源公司在该房屋上安装的太阳能光伏板设施从屋顶北边墙体向外延展达1.2米左右,占用了胡同上面将近一半的公共空间,远远超出了墙体外檐设施的合理宽度,不符合公序良俗和当地习惯。且光伏板坡度向下,影响北边住户采光及通行安全,如遇冰雪冷冻天气,对原告及不特定通行人员的安全隐患会进一步加大,原告万某有权要求消除危险。被告某甲新能源公司辩称该项目得到批准和备案,但未显示批准备案部门,载明的系租用屋顶建设,实际施工已超出屋顶范围。且安装项目的批准备案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扩展建设范围,占用公共空间,影响他人安全和公共利益。案涉光伏板系被告某甲新能源公司租赁李某房顶所建,判决由被告某甲新能源公司将其安装的超出屋顶墙体外的光伏板予以拆除。判决作出后,被告某甲新能源公司表示服判息诉,主动拆除了占用道路公共空间部分的光伏板。
来源:封丘法院
案例六:合同签订后不配合并网,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年初,光伏公司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王某提供其农村房屋屋顶及庭院供光伏公司安装光伏面板,进行发电。发电收益归光伏公司所有,光伏公司按年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必须协助光伏公司以王某名义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手续,否则,应以光伏电站的建设成本为依据赔偿光伏公司损失。该光伏电站建好后,由于房屋漏雨王某拒绝配合办理并网手续,故光伏公司诉至东双沟法庭。考虑到王某法律意识不强,对违约的后果没有清晰地认识,法庭建议光伏公司申请诉前调解。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调解员在现场向王某详细解释了其拒绝并网产生的违约责任,并告知大约需要赔偿光伏公司18万元经济损失。经调解,王某同意并网,光伏公司同意继续对王某屋顶进行维修,并另外补偿王某2万元。
来源:洪泽法院
案例七:购买到伪劣光伏产品,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张某向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购买光伏发电板。双方约定,由该经营部提供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光伏发电板产品,并由经营部负责安装通电、办理相关手续。张某预付2万元后,该经营部依约在张某家安装光伏发电板48片并实现并网发电。
验收时,张某发现安装在自家的光伏发电组件外包装与官方公示的正品差异较大,为此,张某拒付货款。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则强调自己所卖产品系官方正品,要求张某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并将张某诉至法院。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未按约定安装相应型号的光伏发电板,已构成违约。其行为致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张某主张解除与该新能源设备经营部的光伏发电板买卖合同,理由充分。张某主张的退款及要求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自行拆除运走已经安装在张某家屋顶的全部光伏发电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与张某的光伏发电板买卖合同;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退还张某货款2万元,并拆除、运离安装在张某家屋顶的光伏发电板。
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案例八:又一购买到伪劣光伏产品,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家住南京的李某在路某的推销下,李大爷便与路某名下的某公司签订了《A品牌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
合同订立后,李大爷按照约定向路某支付货款8万元。路某也交付了光伏设备并完成了安装。2021年,因该光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李大爷便联系甲公司予以维修。然而,维修员上门之后,却发现李大爷家里安装的光伏设备并非甲公司代理的A品牌,且许多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属于A品牌的产品,以此便拒绝维修。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因生活需要从路某处购买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但实际收到的逆变器、并网箱和电缆等核心组件并非是A品牌产品,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符。这足以证明路某提供商品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路某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同时给李某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路某返还原告李大爷货款8万元,并赔偿一倍损失8万元,合计16万元;李某则将案涉所购的产品退还给路某。
编辑:孔令辉
责编:刘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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