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卖地瓜苗,都成了被告

时事   2024-10-08 12:17   山东  


全文共5960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近期,山东浮现出一个极富争议性的案例——“泰紫薯1号”侵权之争

山东宇泰生物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宇泰生物”)从泰安农科院获取该品种紫薯独占经营权后,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起诉多家育苗户、甘薯流通商索赔。被起诉方质疑宇泰生物“动机不纯”“借此盈利”,宇泰生物则强调此举为依法维权

对此,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对涉事多方进行了采访。



多家育苗户被判赔6万元—8万元


“我只是卖了点地瓜苗,怎么就犯法了?”近日,山东多家甘薯育苗户都被这个问题困扰着。  


临沂蒙阴县清园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的刘先生经营甘薯生意多年,主营甘薯产品深加工,也做小规模育苗和种植。刘先生回忆,去年五月,客户于女士找到他,下单了价值2500元的紫薯苗,后来,刘先生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才知道于女士是宇泰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宇泰生物提交了甘薯种苗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将刘先生售卖的种苗与“泰紫薯1号”种苗进行差异比对,认定其就是“泰紫薯1号”,以“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泰紫薯1号品种紫薯苗’”为由,将该农业合作社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8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8万元,并将未售“泰紫薯1号”灭活。  


刘先生表示,他对一审判决不服,会继续提起上诉。此外,临沂耕牛薯业的颜先生、育苗个体户崔先生、泗水县辉腾农场的张先生均向记者证实,他们均因相似的经历和事由被宇泰生物起诉,目前已下达判决书的案件,均被判赔6万—8万元。天眼查显示,近一年,宇泰生物以原告身份关联15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案件。  


在这几场官司中,宇泰生物购买种苗并鉴定品种的过程是不少育苗户质疑的重点。宇泰生物提交的证据显示,确定种苗一致性的鉴定机构为山东熠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过,有被告企业对该检测公司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天眼查显示,宇泰生物总经理丁军曾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7月任该检测公司法人,并曾持有该公司100%股权,且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宇泰生物相同。  


种植户的“泰紫薯1号”种苗从何而来?业内人士分析称,甘薯试验田为露天环境,研发过程中难免向外流出。此次受访的多名甘薯种植户和销售商称,2019年涉案甘薯品种已在市场上出现。其中两位育苗户回忆,他们都曾在五六年前河南的一次甘薯种业大会上从周口某企业展位处购入该类种苗,当时这个品种被称为“黑美人”“紫美人”,因为该品种口感软、糖度高、产量好、易加工,加上甘薯无性繁殖育苗的特性,所以在育苗户中迅速推广开。“我们卖了好多年,怎么知道什么时候哪个品种就被申请了新品种权呢?”

 

 

对于上述问题,宇泰生物在回复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宇泰生物依法依规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不以“泰紫薯1号”名义销售,实际上卖的是“泰紫薯1号”,这种行为正是新种子法打击的侵权套牌行为,新种子法实施后,农民的合法权益会被保护,如农户在未知的情况下种植,可以提供必要的免责证据后不会被判赔偿。



卖商品薯是否侵权?


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以“泰紫薯1号”“水晶紫薯”“黑美人”等相关名称销售甘薯的商家不在少数。宇泰生物起诉多家育苗户之外,也起诉了多家地瓜销售企业,其中包括山东壹亩地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宇泰生物向其索赔300万元,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阶段。而“新《种子法》”相关条例能否限制商品薯的流通也成为业内焦点,如果商家向C端消费者售卖食用地瓜,是否构成侵权?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种子法和品种权的保护条例,还没有覆盖到流通商,如果按照商品薯销售侵权,那不仅电商售卖甘薯的企业算作侵权,超市也可能会被算作侵权。”不过,业内也有反对声音认为:“你不能随便无偿从超市拿商品回家,对于专利发明品种权同理。”此外,由于甘薯可无性繁殖,切下一块就可以长苗、结出新果实,因此较难界定商品薯和繁殖材料的界限,有人质疑“万一消费者买回家用来育苗呢?”  


对于这个问题,宇泰生物回应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采访时称,公司无法评判销售商品薯是否侵权,但“新《种子法》”规定了权利人对繁殖材料没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力时,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由于甘薯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即商品),所以卖甘薯到底侵权不侵权最终要以法院判决为准。宇泰维权过程中发现有企业集育苗、种植、销售一体化经营,以其它品名售卖“泰紫薯1号”相关产品,诋毁宇泰公司商誉,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壹亩地瓜相关负责人刘女士则表示,她愿支持、尊重科研单位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但壹亩地瓜线上平台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溏心紫芋,选择口感符合软糯甜口感的紫薯,不局限具体品种,也未打过“泰紫薯1号”的名号售卖。销售紫薯是以让消费者食用为目的商品薯,并不是让消费者买回去繁殖。商家在收购鲜薯时主要筛选口感、果型,并不会专门去了解种植户是否侵权,也没有做过品种检测。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呼吁,希望各品种权单位及授权单位持续优化品种纯性,联动更多育苗户与种植户,让更多真正的脱毒种苗广泛应用,确保商品薯货架期更长、商品率更高,口感更稳定,真正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参考农业领域其他新品种侵权案例的裁判结果,在“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针对本次诉讼,农业技术领域相关专家提供意见指出,农产品中还有很多与甘薯一样采用块根或块茎无性繁殖的农作物,同时块根、块茎还是销售产品,如生姜、马铃薯、莲藕等,甚至常规农作物品种产出的小麦、水稻等粮食可以直接作为繁殖材料(种子),在品种权保护实践中,没有将这些农产品销售经营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案例



被质疑“维权变味”


公开资料显示,起诉多家育苗户的山东宇泰生物种业有限公司位于泰安,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专门研究脱毒马铃薯、甘薯优良品种选育、繁育和推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官网显示,其先后与辰山植物园、中国农科院甘薯所、山东农业大学、泰安农科院、日照农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 

 

记者注意到,今年宇泰生物公众号发布一系列推文,声明其以独占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泰紫薯1号”的生产经营权,重金征集维权线索,并晒出公司向举报者发放现金奖励的照片。3月31日宇泰生物发布的一条视频中声明“有奖举报,最高上限奖励10万元”,范围包括“非法种植、非法买卖种苗、非法买卖‘泰紫薯1号’商品薯”。

  

据公开报道,2021年,宇泰生物从泰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引进“泰紫薯1号”甘薯新品种,在山东地区率先试种。宇泰生物曾经的种植合作商刘白(化名)透露,合作期间,宇泰给他提供种苗用于种植紫薯,但他收到的种苗很多都采购自今年被起诉的企业,而宇泰本应大力培育的脱毒苗却数量极少,不足总量的一半。  


刘白告诉记者:“用来源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种苗种出来的紫薯,也被宇泰以病虫害为由,拒绝收购。”今年,刘白已与宇泰生物中断合作,并表示山东本地已无宇泰官方合作种植基地。今年8月有报道称,宇泰生物近两年在新疆乌鲁木齐投资发展种植“泰紫薯1号”800余亩。

  

近期,在业内引起舆论争议的还有宇泰生物宣传的“被告变客户”案例。8月13日,宇泰生物公司公众号发布推文称,红河某公司曾在无授权的情况下线上平台售卖“泰紫薯1号”,经维权纠纷后双方达成合作,红河某公司成为“泰紫薯1号”首家线上特约授权经销商。  


面对“打假盈利”“不重视研发推广”“逼迫合作”等种种质疑,宇泰生物在回复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采访时强调,几个被诉讼的侵权主体的说法代表不了行业,宇泰生物多年来一直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泰紫薯1号”品种,侵权方非法牟利侵犯了宇泰生物依法发展的权利,让宇泰生物经济损失惨重,宇泰生物依据新《种子法》的维权行为或将成为行业依法维权的典范



10万元取得品种独占经营权


记者了解到,涉案甘薯品种“泰紫薯1号”的研发机构为泰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宇泰生物用10万元买来了独占经营权


刘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泰安市农科院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泰紫薯1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23年3月7日获批。2021年3月30日,泰安市农科院与宇泰生物公司签订《“泰紫薯1号”品种生产经营权(许可实施)合同》,泰安市农科院以10万元的价格,将“泰紫薯1号”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权转让给宇泰生物。 

 


2023年,泰安农科院出具《“泰紫薯1号”打假维权授权书》,显示宇泰生物公司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实施“泰紫薯1号”品种生产经营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许可品种权进行维权事宜。据知情人士透露,宇泰生物为得到该授权书,曾多次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向泰安农科院施压。 

 

近日,就“泰紫薯1号”相关纠纷,记者咨询了泰安市农科院和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培育“泰紫薯1号”的泰安农科院工作人员回应称,经营权现已转让给企业,农科院已不便干涉和评价。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则认为,宇泰生物此举为“企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进行的正常市场行为”,不便过多回应


记者调查发现,代表宇泰生物进行起诉、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等对外行为的丁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宇泰生物的持股比例超过98%。然而,与宇泰生物打过交道的多人都表示,宇泰生物背后真正的“掌舵人”是2016—2020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孔波。红星新闻近日报道,宇泰曾称孔波为“宇泰生物种业创始人资深顾问”,但孔波回应采访时称,他已不是宇泰生物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置评宇泰生物公司的维权事宜。不过,近日孔波在社交媒体多次发声,转发关于宇泰近期维权的回应声明等内容。  


业内有声音质疑,获得独占经营权后,宇泰生物此番大范围打假维权,是否会限制优良品种的推广流通?对此,丁军表示:“我们只想让农户在《种子法》的维护下受益,种子法研究透了,会发现是保护种植户利益的。一个品种泛滥之后只能出现‘谷贱伤农’和‘多收了三五斗’的情况。”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生态


很多品尝过“泰紫薯1号”的消费者和业内人士表示,这款紫薯花青素含量适中,含糖量高,烤后肉质紫红、外焦内嫩、软糯香甜,或是最具发展前景的鲜食紫薯。而“泰紫薯1号”品种侵权纠纷背后的种业振兴问题,不仅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也关系着广大消费者餐桌上品类的丰富程度,人们愿意为更香甜的甘薯、更多汁的水果买单,这些高品质农产品的面世往往就源自于不断迭代的种业创新。  



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新《种子法》”。农视网报道,此举意在解决我国原始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同质化严重等问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曾撰文《努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解读新《种子法》的相关问题。刘振伟指出,修改后的《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


新《种子法》还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惠益分享途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此外,鉴于权衡保护正常交易和维护品种权保护力度存在认知分歧,新种子法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未作规定,留予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在新《种子法》指导下的维权行为,近年来也成为典型案例被宣传。青岛中院发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中提到,考虑到育种者成功培育一个适合特定地域生长的辣椒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法院在被诉侵权的“金龙”辣椒销售主体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品种存在不同的情况下,认定其侵权原告“华美105”辣椒。在番茄新品种“喜莱德1号”相关的维权案例中,提到了新品种在未被正式授权前也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品种权人及该品种研发者纽内姆公司,享有在临时保护期内向侵权企业追偿的权利。

 

不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2022年9月在种子管理专栏刊发了一篇文章,直言“隐藏在品种权‘外衣’下的非法获利行为”仍然存在,其中提到品种权保护“权利人”依法维权时可能会显露出部分问题:我国目前面临着种子经营企业多、名称不同的同类作物实际却同质化严重的现象,此情形种子使用者得到的实惠,是在公平的竞争格局下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优质服务和低廉价格,但当部分“权利人”不择手段取得品种权后,便全国各地到处维权,在利用国家诉讼资源获得高额赔偿的基础上,夺取垄断地位,划片分割销售市场,将种子销售价格十倍甚或几十倍的上涨,一包10克装的番茄种子原本30元一包,同一个公司、同样的包装、种子成本并未增加,但当取得品种权后,猛然间会上涨为300余元一包。



如何促进优良品种成果转化?


在合法打击套包频发、专利侵权等问题的同时,如何保护正常交易、让优良品种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样也是农业领域一直探索的课题。



记者梳理发现,其实甘薯产业并非只有“泰紫薯1号”一个优良品种被予以授权,比如广为人知的烟薯,就将经营权授予了多家单位。9月4日,烟台市农科院举办2025年烟薯品种使用权授权仪式,35家育苗企业获得“烟薯25”或“烟薯29”品种使用权,今年11月底预计将有超过60家企业获得烟薯品种使用权。 


围绕烟薯,烟台市农科院已连续8年授权经营,形成了“科企联合、授权转让、共同开发、维权保障”的烟薯产业推广和发展模式。中国作物学会甘薯专业委员会名誉会长马代夫分析认为,“这种机制好,能够平衡育种人、被授权单位及种植者三方的利益,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9月29日,山东另一育种企业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甘薯新品种金海美秀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试种接近成功,将根据育苗体量、种植经验、业界资源等综合评判,选择20家育苗户或育苗企业作为2025年度金海美秀授权合伙人。  


除多家授权的形式外,授权企业独占经营许可权的优良品种也有先例。2024年3月,4家公司公开竞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研发的萝卜品种“白玉早1号”独占经营许可权,四川省川地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前三年成果转化预期收益不低于360万元”的条件获得“白玉早1号”萝卜独占经营许可权。


对于“泰紫薯1号”侵权纠纷,宇泰生物在回应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采访时强调,欢迎想要合法经营“泰紫薯1号”的种苗、种植、销售等活动的主体,与宇泰生物合作。 


农业技术领域相关专家提供指导意见认为,落实品种权保护,需要从原种、种薯、母苗等产业链条的上游环节把好关口,加强行使品种所有权人权利,而不应已放弃前期行使权利的机会,再在产业链的末端“吃大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李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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