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这些规定明确了反诉与本诉之间的关联性,即反诉不能是与本诉完全无关的独立诉讼。
然而,关于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超出原本诉的审理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原则上看,反诉的独立性在于其能够独立于本诉而被审理和裁判,因此反诉的诉讼请求在理论上可以超出原本诉的审理范围,但这种超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本诉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应当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有牵连。如果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完全无关,那么它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另行起诉,而不是作为反诉提出。
此外,反诉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诉撤诉后,如果反诉的诉讼请求仍然符合上述要求,且符合反诉的其他条件(如反诉的当事人适格、反诉的提出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等),那么反诉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此时,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可能超出了原本诉的审理范围,但由于其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反诉提出,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判。
总结:本诉撤诉后,反诉的诉讼请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超出原本诉的审理范围,但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本诉有一定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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